本文作者:交换机

***长春交通事故律师,

交换机 今天 6
***长春交通事故律师,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西藏长春交通事故律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西藏长春交通事故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长春小狗横穿马路身亡,律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长春交通事故律师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长春交通事故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长春小狗横穿马路身亡,律师说司机不应承担赔偿,你怎么看?

长春小狗横穿马路身亡,律师说司机不应承担赔偿,你怎么看?

首先判断是否有狗证,如果没有,那么属于非法财产,不予赔偿。

如果有狗证,那么属于合法财产;接下里看是否栓狗绳。如果没拴狗绳,那么违反相关法规,属于狗主人属于照管,责任在狗主人。

西藏长春交通事故律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有些问题提出来好像很低端,我理解问问题的本意是想把***中的可笑之处引发大众的讨论,从而谴责失德的当事人。犬类管理的基本要求全世界都一样,圈养或者牵养,主要是基于犬类有一定的攻击性,我国规定烈性犬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公民家庭饲养的,就是这个简单的道理。

承蒙邀请,电影《忠犬八公》的热播,可以说是让人类和犬的距离拉得非常之近。近几年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几乎家家都养起来了宠物,最常见的宠物之一就是小狗,可以说是各种犬类宠物争相斗艳,很多犬类的单价就是几万元一只,因为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之一,人类对犬类的情感倾注也比较多,甚至都当做家里的孩子来养,因此也造成了很多社会问题。

西藏长春交通事故律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今天给大家讲的就是人与犬类造成的社会纠纷

简单给大家讲述下事情的经过,1月5日下午4点左右,在长春市二***厂宿舍区内,发生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一辆白色轿车在小区内行驶时,将一只从侧面蹿出来的博美犬轧在车轮下,小狗不幸当场殒命。之后,肇事车主和狗的主人就赔偿问题僵持了三个多小时,也没达成一致。

说下个人的几点看法。

西藏长春交通事故律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首先博美犬是一种比较贵重的犬类,是德国狐狸犬的一种,大概得五千元一只,博美犬的主人为了养这条小狗,也倾注了很多精力和情感,但是因为这类小狗体型比较小,处于司机行驶中的视线盲点,而且事发突然,小狗是为了方便才突然从小区窜出来,司机主观上不是有意轧死小狗的。因此律师说司机不应该承担赔偿,也是没毛病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现场交警询问当事人可知,被撞死的小狗没系牵引绳,也无相关合法养犬证件,全国各地都有详细的养犬管理规定,事发长春,根据《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证》,并应当避让行人。否则,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养犬证》,没收其犬。可见首先被撞死小狗的狗主人违反了相关规定。

其次当时天黑,撞死狗的车辆正常行驶在小区道路上,由于狗主人没牵狗绳,致使小狗被撞死,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也就是说车辆正常行驶在小区路上,小区内天黑路窄,被撞死小狗仅不到20厘米高,视线盲区看不到,司机不可能对一只突然窜出来的小狗做应急反应,属于不可抗力,司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养狗应遵守相关规定

我本人也养狗,所住小区内由于是老小区,路比较窄,一年发生多起由于狗主人不系牵引绳导致狗被撞死的,如果不系牵引绳,不仅小狗容易发生危险,一些大狗还容易攻击路人和小孩,而且司机在应急躲避狗的过程中,还可能发生危险。

在此刘律师建议司机遇到此类事故,最好选择报警,并找到狗主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养狗人士应遵守当地养犬管理规定,避免犬类成为“肇事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长春交通事故律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长春交通事故律师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cnlszxw.com/post/69573.html发布于 今天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