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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中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是什么意思?
集资诈骗罪属于***犯罪中的一种,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在这类案件立案后,如果法官认定被告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就属于一种比较典型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关于这一点,在2001年在长沙举行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到,“”对于行为人通过***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办案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表示很难具体掌握“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标准。 因此,十年后,也就是2011年《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修改为“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也就是说,该项规定实际是对“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具体细化,提出将集资规模与生产规模联系起来,通过比例关系进行分析。 也就是说,所有所谓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依然借贷,主要就是看集资规模和生产规模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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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中,某自然人私募发币圈钱,应该用哪条法律***?
谢谢邀请,如果您所述情况属实,该类行为应该构成刑法中的“集资***罪”或“***罪”。
具体应该适用哪个罪名,主要依据案件事实来确定。比如,此人仅真对你一个人以所述情形实施***,就该定性为“***罪”,适用刑法第266条;如果是向不特定多数人事实***,则属于集资***罪,适用刑法第19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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