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交换机

昆山交通事故全责律师,

交换机 12-04 13
昆山交通事故全责律师,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昆山交通事故全责律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昆山交通事故全责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昆山砍人事件如果当时的于某...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昆山交通事故全责律师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昆山交通事故全责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昆山砍人事件如果当时的于某换成周律师,周律师在当时情况下怎么处理?
  2. 昆山宝马看人事件,死者为大。应该赔偿?

昆山砍人***如果当时的于某换成周律师,周律师在当时情况下怎么处理

这个问题有点意思!

我估计有这几种可能性:

昆山交通事故全责律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一种就是见势不对不与恶小人一般见识,丢车保命,迅速逃离现场,宝马哥扫兴而去……

第二种就是反应稍微迟钝没有跑掉,被宝马男一伙群殴一顿,他强忍疼痛大叫亮名自己金字招牌,宝马男同伙听其言语刚毅满嘴法律条文,知道也不是一个好惹的角色,遂放弃殴打驾驹扬长而去……

第三种情况就是重现白衣哥当天的情景,宝马哥同样殒命刀下,律师哥同样被收押,后来律师哥上庭自己为自己打官司辨护,最后法院裁定律师哥胜诉,不承担任何责任,无罪释放。

昆山交通事故全责律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之后律师哥被授予勇斗歹徒力战黑恶势力奖章……

我认为,从周律师认真查看案件录像来看,他是一个负责的人,作为律师,他应该是懂法的人,如果当时的于某换成他,我觉得他不会让事态激化到以命相博的地步。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不妥之处还请批评指正,谢谢。

如果把自行车男换成周律师,那么周律师捡到了刀,权衡了一下法律法规。心想不能防卫过当。于是把刀双手奉还给纹身男。纹身男拿起大刀直接挥向周律师。于是周律师卒,享年38岁!

昆山交通事故全责律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昆山宝马看人***,死者为大。应该赔偿

中国老百姓心存厚道,有死者为大的风俗,但是也要看具体情况,并非死者一概为大。例如伍子胥把楚王鞭尸,秦桧死后,被人唾骂至今。对坏人仇人,恨不得食肉寝皮,锉骨扬灰,也是常有的。

细读题主的描述,不难看出在某些节骨上为宝马男遮掩,欲为宝马男招魂,当然这也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我想就题主在“描述”中的言论有不敢苟同之处稍作辩解。

一、题主描述:“纹身只是当今社会的潮流”。是潮流吗?是什么潮流呢?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济南市公安局召开通报会,首次公布黑恶势力的29种常见表现形式。其中前两条载明: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此***中,宝马男”纹身”且”随车带管制刀具”正在砍人行凶。这是什么表现形式不言自明。

二、题主描述:喝酒之后酒精上头。谁都可能犯错。这是宝马男犯错的理由吗?“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这么简单的常识宝马男偏要明知故犯。试问底气何来,理由何在?

三、宝马男醉驾并闯入非机动车道本身就是双重违规。而最先起争执的是刘某某与电动车主于某某,可以说此时与宝马男“无关”。而车上的宝马男突然窜出来以多欺少,恃强凌弱。从车上取出长刀砍杀于某某。把事情的前因后果理一理,谁之罪不就清楚了吗?

四、题主说:死者为大,应该赔偿。民间有言:“死者为大,入土为安”。这是民风民俗。现在今日此刻,出于人道的因素,对宝马男依然是抱以“死者为大,入土为安”的态度不变。但若要“死者为大,应该赔偿”,我是绝不苟同的。宝马男是为人民大众的利益而“死”的吗?

五、题主在文末描述说:事故中死者(宝马男)今年3月曾获得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据网民晒图可证,这是真的,我信。但我要说:任何人都必须明白:有功则奖,有罪则罚。这才是“人间正道是苍桑”啊!

“死于非命”?应该是“死得其所”!“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死者为大”,是针对常人而言,而非人中异类,更非作恶的歹徒。

“昆山宝马男”,生前劣迹斑斑,无视公序良俗,老子天下第一,为非作歹,欺压善良,飞扬跋扈,横行霸道,穷凶极恶。有其因必有其果,因果报应,光头纹身男,人生36年,十年在监狱接受管教,出狱后不思悔改,行凶碰上硬茬,暴死属于其人生逻辑。

既然公安机关已认定“白衣电动车男”的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那么就不存在对歹徒的赔偿问题,只存在于先生自己的疗伤费用问题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昆山交通事故全责律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昆山交通事故全责律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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