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解除合同律师服务,杭州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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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许国利杀妻案二审,律师说不再为他辩护,你怎么看?
这是个有良知的律师!虽说律师受托为人辩护,但是,如果委托人确实罪大恶极、罪不可恕,任何有良知的律师再为那样的人辩护,自己一辈子都会觉得对不起受害人,心会一直不安
“辩护律师经过多次讨论、研究,提出两个核心辩护观点请法院慎重考虑。第一,指控许国利故意***犯罪行为高度依赖被告人供述,缺乏充分的客观性证据予以印证。第二,在后续分尸抛尸行为中,被害人头颅、重要脏器等证据均末收集在案,不能印证死亡原因,不能排除全部合理怀疑,证据存在一定缺陷。人民***可以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惩。”
从此段内容得知,辩护律师提出两点建议。第一,指控许国利故意***犯罪行为高度依靠被告人供述,缺乏充分的客观性证据予以认证。这段话就证明此案只是以许国利的证词作为定案依据,法律是要严谨的也是需要多方客观事实来佐证其证词的真伪性其实这也是他的狡猾之处。这就和章颖莹一案差不多犯罪分子不交待主要犯罪事实,尸体的处理之处也这也是高智商犯罪分子的特征和反侦察能力的体现。但是我们不能让其得逞这就需要办案刑警的智慧和能力了因为“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不知道在审讯的时候存在心理学破案专家的参与吗。其实对这种高智商犯罪分子应该***取分析其犯罪心理和突破他们的心理防线,这才是现代刑事侦破案件的先进手段想要令其心服口服服法就应该***取“功心为上”的破案理念。
第二,在后续分尸抛尸分尸行为中,被害人头颅、重要脏器等证据均末收集在案,不能印证其死亡原因,不能排除全部合理怀疑,证据存在一定缺陷,人民***可以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惩。
至于律师这观点有点不敢苟同,许国利主观能动性犯罪行为恶劣社会反响极大不杀不能平民愤,现在只是缺乏有利的罪证而已不能免除其犯罪事实的存在。个人建议***应该发回刑事侦察部门对其进行重新审讯主要以“功心为上”,突破他的心理防线让其把末找到的主要证据供出来从而形成完整证据链。其实再狡猾凶的野兽也逃不脱智慧的猎人的捕杀其实刑侦破案也需要智慧,许国利的犯罪事实磐竹难书罪大恶极只是还没找到其心理弱点而已。正义的法律终将会得以申张让死去的被害人得到安息,法律的威严也会彰显在光天化日之下朗朗乾坤之中。这就是“正义永远都是战胜邪恶,同时也是不可调和的两个对立面”。
综上所述就是我对此问题的观点和看法还有些建议只是个人观点而已如果有错误的地方,请专业人士指正也可以在评论区互相讨论谢谢题主的邀请回答。
@普法行动
谢谢邀请。
杭州市许国利杀妻案,是许多民众关注的话题之一。
今天看到媒体报道的消息,许国利杀妻案的一审辩护律师方律师已经明确宣布,他将不再担任许国利的二审辩护人。
因为老羊曾经担任过公诉人,所以对许国利杀妻案的一审辩护意见很感兴趣,真想看看方律师发表了什么样的辩护意见。
我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发现了有这样一段话:
“辩护律师经过多次讨论、研究,提出两个核心辩护观点请***慎重考虑。第一,指控许国利故意***犯罪行为高度依赖被告人供述,缺乏充分的客观性证据予以印证。第二,在后续分尸抛尸行为中,被害人头颅、重要脏器等证据均未收集在案,不能印证死亡原因,不能排除全部合理怀疑,证据存在一定缺陷。人民***可以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总起来看,方律师做了有罪辩护。其核心的辩论观点是本案缺乏充分的客观性证据,不能排除全部合理怀疑。方律师目的是争取死缓。
在审庭中,如何理解“充分的客观性证据”,如果排除全部合理怀疑,这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公安机关搜集证据是非常艰难的。能够搜集到部分尸体碎片已经很不容易了。与那些尚有被害人全尸可供检验的案件相比,许国利杀妻案证据上有点缺陷是很正常的。侦查人员是人不是神,被害人的头颅及重要脏器没有找到,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我们不能苛求公安机关。
与律师微信通知解除委托协议可以吗?
微信属于电子证据,可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和保存,但是你必须能够确定该微信和你的相对方是同一个人!
另外,解除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到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解除合同的补充协议,而不是跟律师个人办手续。
当然,该律师是你的具体办案人,他也必须到场,以便协调好你们三方之间的关系。
古代的讼师到底是一个什么职业?和现代的律师有什么区别?
字面上看,讼师和律师都是与司法相关的从业者,但还是有些不同。我来简单聊一聊。
古代中国由于长期的儒家思想教化,形成了这样一种思想观念:告状打官司是一种“失礼”的不好行为,健讼更是一种坏风气。民国初期背景的戏曲《杨三姐告状》中,杨母有这样的台词:“打官司告状,我跟你丢不起这个人!”可见这种观念影响之深,在《杨》剧中,最后案件得以解决,还是去天津请了律师。
古代中国历朝统治者禁止人架词唆讼,清代则更是如此。但是,社会总免不了告状打官司,特别是历史发展到了清代,随着人口的增长,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活跃,人们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复杂起来,民事立法的成分逐渐增加,词讼案件也多了起来,就为一批专门为人写状词、打官司的人提供了市场。历来民人遇不平之事,告状到官府,其呈词俱令自作,不能自作者可请人据实代写。
上图京剧《四进士》,主角宋世杰谐音“讼师杰”
虽然《大清律例》律文也不禁止帮别人写状词、出主意打官司,但也没有给予讼师合法的地位。法律上允许人抱不平,无偿而真诚、求实地帮别人打官司写词状、出主意,而不允许人教唆起灭词讼,为人作词增减情罪,诬告于人,更不允许以此作为受财求生的职业。
然而,一般老百姓多不识字,更不懂告诉状的公式套语,向来就有一批人专门为人打官司作词,难免偏持一端,甚至起灭词讼,增减情罪,使当事人健讼不休,因而从中得利,被***称为“讼棍”或“讼师”。可以看出讼师和律师最大的区别,讼师是非法职业,而现代的律师是合法的职业。
随着法律关系的复杂,词讼案件的增多,虽然讼师是非法职业,但是讼师的活动也更为活跃。雍正时期为整肃诉讼秩序,于雍正七年(1729)建立了官代书制度,即诉状要由官方代为书写。到乾隆时,诉讼状无官代书戳记成为诉讼受理十四不准之一。官代书的资格需要经过考试取得,地方承审衙门均可以招考。这项制度实行后,讼师直接代人作状词的机会失去了,但是讼师可以和官代书勾结分工,由讼师写底稿,由官代书誊抄,共同分利。
古代讼师被***小说丑化了。描写成讼棍,能言善辩投机取巧等广为人知。实际上讼师对当时司法制度发挥了救济作用,防止官员贪墨,申张正义的作用被忽视。
秦代立法规定以官为师,官员既有执行权又有裁量权,任何裁决都是绝对正确。后世允许讼师出庭是一种进步。但不允许科举出身的人出任讼师,贬低这种工作,给司法政治正确开绿灯。弱化了讼师的救助作用。现代社会吸引优秀人才作律师,按资格考核入行,保证救济效果的最大化。是一种社会进步。律师社会地位上升,自身权力得保障,与历史上的讼棍有霄壤之别。总之,讼师与律师作用相似,但在资格、素质、名誉、地位、作用多方面非同日而语。非专业人才,且有川东袍哥全面回复在上,搪塞几句,不敢却悟空之问。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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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简单理解古代讼师就是现代律师。 他们的工作基本同质。具备法律法规知识,熟悉司法程序,为他人官司提供专业服务。 讼,可理解为诉之公堂,诉之公理。辩之公众。讼师还是比较好理解的。 律师是翻译过来的舶来品吧。反而有些词不达意。律,好像不是自律律他,那是法律纪律? 谢谢小秘书邀请。
古代的讼师是为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子的人,从中获利,有些小聪明,善于文字狱,打个比方:古代媒婆写出一则征婚启事“某男麻子无头发黑脸大脚不大好看。”相亲女子见到启事,理解为无麻子的男子,头发黑,脸大,脚不大,好看,实见男子,大骂媒婆骗人,媒婆请来讼师解释,是你自己理解错误,(古代没有标点符号),启事上明写着:某男麻子,无头发,黑脸,大脚,不大好看。女子听到解释,也只好作罢。讼师善于诡辩,得不到官方合法职业身份的人,象历史上第一位讼师邓析,是讼师的鼻祖,也是春秋末年名家的创始人之一,他的“两可说”得到民间很多人认可,但官府认为是麻烦制造者,邓析最终以损害统治阶级利益而被杀。可以说是现在律师的前身,而现在律师是通过官方考试,司法部门允许,给民众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杭州解除合同律师服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杭州解除合同律师服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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