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律师民间借贷案例最新,曾杰律师民间借贷案例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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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中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是什么意思?
集资诈骗罪属于***犯罪中的一种,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在这类案件立案后,如果法官认定被告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就属于一种比较典型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关于这一点,在2001年在长沙举行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到,“”对于行为人通过***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办案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表示很难具体掌握“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标准。 因此,十年后,也就是2011年《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修改为“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也就是说,该项规定实际是对“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具体细化,提出将集资规模与生产规模联系起来,通过比例关系进行分析。 也就是说,所有所谓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依然借贷,主要就是看集资规模和生产规模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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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别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
合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团体、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资金。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等集资资金。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在于是否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根据有关规定,合法集资主体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合法集资必须目的正当,主要用于企业的设立,扩大再生产或经营;合法集资行为的发生须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集资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和条件,期限,额度,募集对象进行;合法集资的批准机构一般为中国人民银行或***院证券主管部门。合法集资以外的集资均为非法集资,作为集资纠纷不论是合法集资引起的,还是非法集资引起的,一般通过民事诉讼或调解等途径解决
非法集资犯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中的一种类型,由于其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涉及面广,是典型的涉众型***,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针对此,最高人民***于2011年1月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罪,《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五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该解释对非法集资罪的概念进行了充分的界定,同时明确其行为方式,以及各个罪名的适用,从而使得非法集资犯罪与合法融资的界限逐渐清晰起来。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手段多样,具有很高的欺骗性,犯罪分子经常依托合法的注册公司、企业,打着相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投资项目、委托理财的幌子,不仅广大的人民群众难以识别,即便是办案机关在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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