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大律师,婚姻财产律师费用多少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财产大律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婚姻财产大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证员将个人房产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律师重新代书遗嘱!咋办?
您好!
把您的描述先捋一下:
我们分析一下其中的几个问题点:
遗嘱中写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遗嘱内容是如何表述的?是类似于“将其中我的份额由xx继承”么、还是“将xx房产全部由xx继承”?
我们暂且以法院判定的结果为准:房产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那么,就意味着当初公证处的判断是错误的。
证据1,并不是充分作为开脱公证处判断错误的理由——
没有继承权利说明书、翻建时配偶还在,这些简单的依据就断定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了?要真是这么容易,连法都不用定了。所以,公证处如果拿不出能够证明当初判断错误非其原因的证据的话,公证处是承担赔偿责任的。
证据2,在“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前提下,没有用。
也就是说:如果遗嘱是合法有效的,证据2是没法推翻遗嘱的:
公证员和律师出庭作证,能证明什么?证明老人生前的意思是把财产全给指定继承人?
法海一粟认为,题主可以要求公证处予以赔偿。
1、案涉财产已经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根据题主陈述的案情,***已经认定案涉财产为死者个人财产,但是,由于遗嘱中只处分了一半的财产,因此,另一半财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海一粟认为,***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公证处在公证遗嘱时存在过错。根据题主的陈述,公证遗嘱时,立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底稿是按照个人财产起草的,但是,公证处却认为通过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起草遗嘱底稿,并据此予以公证。如果前述事实能够被证据证明的话,那么,公证处于公证时在财产属性的认定上存在过错。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据此,法海一粟认为,题主可以请求公证处赔偿因未能继承另一半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婚姻律师事务所主要干嘛的?
婚姻律师事务所是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和法律服务的机构
律师事务所通常由一群律师组成,他们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客户提供包括法律顾问、合同起草、诉讼代理等一系列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的目的是帮助客户维护自身权益、解决纠纷和合规经营
比如说,律师事务所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合规风险评估,帮助企业规避风险;为个人提供婚姻法律咨询、继承等服务,保障个***益
离婚官司涉及财产,大约五十万了,律师怎么收费?
离婚可以协商处理,协商好,达成协议,直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就可以
离婚要谨慎,三思好啊
找律师可以协商处理。一般5000元左右,再多就没有意义
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全权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谢谢邀请。
丈夫去世,丈夫父母不在,丈夫还有妻子,儿子,女儿。在丈夫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公共财产中属于丈夫部分由妻子,儿子,女儿共同继承,妻子无权分配丈夫遗产,也就是说,儿子可以通过法律要回属于自己的遗产。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故处分“无效”的效力及于共有财产的整体,擅自处分[_a***_]“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根据问题描述,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丈夫占有的份额在其去世后应该由妻子,儿子,女儿和父母共同继承,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共有财产。妻子有权利处置的只有她自己占有的那部份房产财产。
根据描述:
1.亡夫没有遗嘱
2.亡夫父母早故
3.与亡夫有共同财产
4.与亡夫育有儿女
5.儿子、儿媳不孝
6.妻子欲将夫妻共同财产让女儿继承
丈夫没有留下遗嘱就去世了,那么,他的遗产就按法定继承。由于丈夫父母已先去世,那么,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就只有配偶与子女。
作为妻子,本身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的所有权,那么要被继承的就只夫妻另一半的财产。继承人有三个,那么就将夫妻共同财产均分为三份,各人得一份。
儿子、儿媳不孝顺,需要举证。举证其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特别是对已故的父亲,先前未尽赡养的责任,并且得到公认,才能否决儿子的继承权利。否则,没有人可以剥夺他对已故父亲的遗产继承权。
多谢邀请!既然说了是“夫妻共同财产”,自然不能由其中的一方单独处置。
夫妻一方去世,没有对自身部分的遗产进行分配的,则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含配偶,子女,父母。只有父母都已经去世,又没有子女的情况下,才可以由配偶全部继承。
题目的情况是“有子女,只不过已成年,而且不孝顺”。法定继承与继承人是否成年,是否孝顺无关。所以,妻子无权处理丈夫的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
属于妻子的财产,在去世的时候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也是需要分配一定份额给“不孝顺”的儿子的。这部分财产妻子有全部的处置权,如果不想分给儿子,就早立遗嘱吧!
我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经常参与民事婚姻家庭***调解,对《婚姻法》《继承法》比较熟悉,对于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对于一方是否有权全权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我的回答是“不可以”!她只能处置自己的财产,没有权利处置自己丈夫的财产,更不能私自剥夺儿子的继承权,因为她违背了《婚姻法》个《继承法》的规定。
我们先看看有关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恶具体规定。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下列为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应当***用书面形式。
关于《继承法》对财产分配情况: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内容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法定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一顺序继承的份额是均等的。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姻财产大律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姻财产大律师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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