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律师在线咨询免费电话,医疗事故律师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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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一般怎样解决?
病历是医疗事故中最核心的证据,医疗事故的协商、诉讼、行政解决,主要是围绕着病历进行的,病历是由医疗机构书写并保存的,发生医疗事故,如果不尽快封存***病历,那么被医院更改、隐匿、伪造几乎是必然的。
***病历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这种权利不须附带如何条件,不要被医院的各种理由所迷惑,比如有的医院可能以患者没有出院、欠费等为借口,拒绝、拖延患者***病历,此时需要据理力争,必要时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在***病历的问题上,部分患者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他们认为,我还需要在医院治疗,担心***病历之后影响医院对自己的治疗,显然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医院是个公共场所,治疗措施一般需要经过许多环节,由多人进行,没有哪个医务人员会冒如此大的风险在您的治疗上“偷工减料”,相反,由于您***取了行动,会使医务人员在治疗上更为关注。另外一些患者认为,反正***封存也晚了,病历肯定被医院改动了,***封存没有什么意义了,这种想法显然也不可取,总体来说,病历是很复杂的医疗文件,短时间改得天衣无缝是不太容易的,所以为了避免院方进一步修改,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不能因为晚了而不去***病历。
2、注意收集其他证据
在与院方进行交涉过程中,尽可能录音;注意留存病房其他病友的联系方式,关键时候他们是可以作为证人的。
3、及时封存检验有疑问的输液、输血、注射、药物。
部分医疗事故与输液、输血、注射、药物有关,比如说输错药、例如把硫酸镁当成碳酸氢钠给病人输注,造成呼吸肌麻痹死亡的。不及时对这些材料***取封存检验的措施,将使关键证据永久丧失,无法再次取得,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4、不要拒绝院方尸检的建议。
对称存在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如果医方已经建议做尸检,那么家属应该积极配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所以如果患方拒绝,如果影响对死因的判定,需承担不利的后果。
5、专业律师及时介入
医疗事故涉及医学和法律两大专业领域,极为复杂,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介入,患者在与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这方面有许多惨痛的教训。比如有的患者在做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致使鉴定结果对患方极为不利,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乏一个明确的类似诉讼的救济程序,更改鉴定结论的可能性很小,患方只能无奈接受了。
发生了医疗事故,情节严重的,构成医疗事故罪,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我们来探讨一下,什么情况下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一、医疗事故罪的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者。如果没有行医资格而行医的人员,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行为主体,但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主体。
二、行为表现为严重不负责
所谓的严重不负责,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粗心大意,马马虎虎。“严重不负责”在现实中的表现有:
- 擅离职守;
-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员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
- 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
-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三、行为结果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
- 对于在患者胸腔、腹腔、盆腔、头颅内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的,开错手术部位,造成较大创伤或严重毁容的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 对于在患者体内遗留的微小异物,不需要再行手术,或异物被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的,不应认定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四、免责事由
- 行为人因医疗技术差或医疗水平低而不能发现患者疾病的原因及其严重性,而进行常规处置,未能救助患者的,不应认定犯罪;
- 行为人因医疗水平低而建议患者到其他医院治疗,但患者或家属执意要求行为人治疗,行为人***取保守治疗或常规处置的,即使造成严重后果(包括死亡),也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具体到本案例,医生经过检查是哮喘,并开具药品,最后检查结论不是哮喘,医生可能存在过失的责任,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罪,建议去卫生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反应,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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