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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塘交通事故律师,钱塘律师事务所

交换机 10-09 23
钱塘交通事故律师,钱塘律师事务所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钱塘交通事故律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钱塘交通事故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为什么杭州纵火案莫焕晶案情清晰明了...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钱塘交通事故律师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钱塘交通事故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为什么杭州纵火案莫焕晶案情清晰明了,还需找律师辩护?

为什么杭州纵火案莫焕晶案情清晰明了,还需找律师辩护

清晰明了不是你看新闻报道看出来的,而是法院通过审理审出来的。

未经***审判,任何人都不得被认定为有罪。***判决生效前,只能称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称之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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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换句话说,只有经过***的审理判决才能给一个人定罪,不管是***公安还是公众都没这个权力。一个人是否犯罪事实,有什么样的犯罪事实,构成什么犯罪,需要判几年,都是由***确定的。

所以在***判决生效前,案件根本不存在清晰明了之说。既然案件没有清晰明了,犯罪嫌疑人当然需要律师辩护,只有控辩双方存在对抗才能查清事实,确认是否存在罪行以及性质轻重,所谓真理越辩越明就是如此。

案子很清楚了,不管她有没有***动机,结果是因为纵火造成多人死亡,并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危害。至于物业管理公司消防队所***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和实施犯罪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我是法官一定会按纵火罪的最高处罚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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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审完,你怎么就能断定“案件就清晰明了”了,你这种“先入为主”的理念本身就是违背法治精神的,且有误导公众的嫌疑,被告人被判决之前都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而判决的结果是在充分举证、质证下的依法判定,应该讲“一切皆有可能”。

这是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可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都必须有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以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律师参与可能判处死、缓、无刑事案件的审理,就是以第三人身份对整个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这也是律师事务所不能是国家或***机构组成部分的原因,也是律师不属于公务员序列的原因,律师事务所私有制所体现出来的就是在***(含司法机构)与公民及法人之间的扮演第三人角色。只有这样的角色定位才能得到社会弱势群体的认可和信赖。

莫煥晶案的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还需要律师的辨护,这是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这是程序上必须这么走。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在法律问题上的公平,公证,有序而制定的。不因人而废法,不因事而有不同标准。体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确保不会出现冤***错案,所以对事事已很清楚的案件,即便是罪大恶极的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他应有的权利,也是应该的。因为法律既有规定,就是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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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会不会因有律师为犯罪人辩护有利于犯罪人呢?当然,既然为犯罪人辩护肯定辩护人必须朝着有利于被辨护人的方向走。这很简单,职业辩护人,也就是律师,这个要求是他的职业操守。他必须寻找一切有利于被辨护人的原因来维护他的当事人的权利。但他也必须尊守法律,从事实出发,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这样,控辫双方经过当堂交锋,使事实更清楚,量刑更恰当。

有很多人受电视剧,文学作品的影响,把庭审看成是律师随意发挥的地方。其实,律师也是受法律约束的。我们看到国外有的律师打悲情牌,争取陪审团人的同情,这也是有的。国外的陪审团多是社会各界的推选,不懂法只知情的大有人在。而且,法官不决定结果,只主持程序。这就使的打悲情牌可能发挥效果。而我们的是陪审员制度,通过控辩双方把事实澄清,法庭根据法律作出判决。因此,莫煥晶案有人为她辩护,只会让事实更清楚,量刑更准确。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钱塘交通事故律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钱塘交通事故律师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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