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财产律师事务所,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律师事务所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婚后共同财产律师事务所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婚后另一方名字是是否为共同财产?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房产证上加名行为属于赠与,该房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房产证上未明确你的份额,如遇离婚,正常情况下(无《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情况,后附)是均分。
方案一:双方对房产价值均认可为同等金额情况下,***会在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方便生活生产原则基础上作出房产归谁,房产归属者给付另一方的一半房屋折价款;
方案二:双方对房产价值均主张各自的不同的数额,双方竞价,高价者得房,按照此价值给付一半房屋折价款给另一方;
方案三:评估机构对该房产市值进行评估,***会在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方便生活生产原则基础上作出房产归谁,房产归属者给付另一方的一半房屋估价款。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希望能帮到您!
您好,我是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传承部律师,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根据您提供的案件信息,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婚内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不影响。
以上是我对您的提问的建议,仅供参考,祝您一切顺利。
婚后共同买房,写名子方是否已拿到房子主动权?
婚后共同买房,登记在一人名下,是否有主动权,作为民商事领域律师,我来回答:
我们要清楚,只有在感情破裂离婚的时候才会存在这个问题,如果感情好,那么就不会去纠结这个问题了。
首先,因为该房屋是婚后一起购买的,在没有协议对该房屋归属进行明确的情况下,不管登记在谁名下,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登记无关。
其次,如果两人离婚,未登记一方可以主张要求要房屋所有权给另外一方补偿,或者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给予未登记一方补偿。
再有,有些人担心说对方私自处置,这种房屋的处置不管登记在谁名下,要处置都要征求另外一方的同意,大额支出不属于家是代理权的范畴。特别是在双方感情破裂要离婚,如果私自处置房屋,并且转账资金,在诉讼中是可以以转移隐匿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对方不分或者少分的。
综上所述,婚后购买的房屋,不管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两人之间有协议约定属于个人单独所有),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主张进行分割,既可以提出要房屋,也可以提出要房屋价值的现金补偿,并非是登记在谁名下,对谁就更加有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律师事务所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律师事务所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cnlszxw.com/post/51606.html发布于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