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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区债务合同律师介绍,天津债务***律师

交换机 09-07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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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天津地区债务合同律师介绍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天津地区债务合同律师介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古代的讼师到底是一个什么职业?和现代的律师有什么区别?

古代的讼师到底是一个什么职业?和现代的律师有什么区别?

谢邀,古代讼师是一种什么职业,和现代律师有什么区别?

古代讼师是旧时以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的人,也就是现代律师的前身。古代讼师为民间提供官司服务,因审案都在大庭广众之下,讼师可以凭三寸不烂之舌,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一言可以活人,一言可以罪人。特别是有些讼师接受委托后,为一己私利,或为他人开脱罪行,或诬陷他人,不惜违背良心混淆黑白,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经常使好人蒙冤受屈,使坏人逍遥法外,因而被称之为讼棍。

天津地区债务合同律师介绍,天津债务纠纷律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如春秋时郑国的“邓析”就专门帮人打官司,小案子要人家一件衣服,大案子要人家一条裤子作为报酬。据《吕氏春秋》记载,邓析教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结果邓析得了个身死的下场。

后来讼师受到了立法严禁,如南宋敕令规定,聚生徒,教授辞讼文书的要杖一百,再犯的不得因大赦减免刑法。可见古代讼师不单是打官司,还开学授生。到了明清如撰写构讼之书的,要比照淫词***例,杖一百,流三千。

古代因儒家主张无讼、息讼。讼师自然成为各级官员及候补官员的眼中钉。因此,讼师始终未得到也不可能得到官方的认可,不具有合法的资格和相应的诉讼地位。但尽管受到歧视,因社会需要和有利可图,以帮人打官司的讼师还是一直存在的。当然也有好的讼师,毕竟凤毛麟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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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的律师就不同了,律师也是帮人打官司,但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是要经过国家严格把关审核的,是国家承认的一种合法职业。但律师没有定罪的权力,决定不了人之生死。现代的法律健全,官司的是非是以法律为准绳,以铁一般证据支持的,不是像古代讼师凭一张破嘴颠倒黑白就能定罪于人。

古代的讼师是为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子的人,从中获利,有些小聪明,善于文字狱,打个比方:古代媒婆写出一则征婚启事“某男麻子无头发黑脸大脚不大好看。”相亲女子见到启事,理解为无麻子的男子,头发黑,脸大,脚不大,好看,实见男子,大骂媒婆骗人,媒婆请来讼师解释,是你自己理解错误,(古代没有标点符号),启事上明写着:某男麻子,无头发,黑脸,大脚,不大好看。女子听到解释,也只好作罢。讼师善于诡辩,得不到官方合法职业身份的人,象历史上第一位讼师邓析,是讼师的鼻祖,也是春秋末年名家的创始人之一,他的“两可说”得到民间很多人认可,但官府认为是麻烦制造者,邓析最终以损害统治阶级利益而被杀。可以说是现在律师的前身,而现在律师是通过官方考试,司法部门允许,给民众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可以简单理解古代讼师就是现代律师。 他们的工作基本同质。具备法律法规知识,熟悉司法程序,为他人官司提供专业服务。 讼,可理解为诉之公堂,诉之公理。辩之公众。讼师还是比较好理解的。 律师是翻译过来的舶来品吧。反而有些词不达意。律,好像不是自律律他,那是法律纪律? 谢谢小秘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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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面上看,讼师和律师都是与司法相关的从业者,但还是有些不同。我来简单聊一聊。

古代中国由于长期的儒家思想教化,形成了这样一种思想观念:告状打官司是一种“失礼”的不好行为,健讼更是一种坏风气。民国初期背景的戏曲《杨三姐告状》中,杨母有这样的台词:“打官司告状,我跟你丢不起这个人!”可见这种观念影响之深,在《杨》剧中,最后案件得以解决,还是去天津请了律师。

古代中国历朝统治者禁止人架词唆讼,清代则更是如此。但是,社会总免不了告状打官司,特别是历史发展到了清代,随着人口的增长,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活跃,人们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复杂起来,民事立法的成分逐渐增加,词讼案件也多了起来,就为一批专门为人写状词、打官司的人提供了市场。历来民人遇不平之事,告状到官府,其呈词俱令自作,不能自作者可请人据实代写。

上图京剧《四进士》,主角宋世杰谐音“讼师杰”

虽然《大清律例》律文也不禁止帮别人写状词、出主意打官司,但也没有给予讼师合法的地位。法律上允许人抱不平,无偿而真诚、求实地帮别人打官司写词状、出主意,而不允许人教唆起灭词讼,为人作词增减情罪,诬告于人,更不允许以此作为受财求生的职业。

然而,一般老百姓多不识字,更不懂告诉状的公式套语,向来就有一批人专门为人打官司作词,难免偏持一端,甚至起灭词讼,增减情罪,使当事人健讼不休,因而从中得利,被***称为“讼棍”或“讼师”。可以看出讼师和律师最大的区别,讼师是非法职业,而现代的律师是合法的职业。

随着法律关系的复杂,词讼案件的增多,虽然讼师是非法职业,但是讼师的活动也更为活跃。雍正时期为整肃诉讼秩序,于雍正七年(1729)建立了官代书制度,即诉状要由官方代为书写。到乾隆时,诉讼状无官代书戳记成为诉讼受理十四不准之一。官代书的资格需要经过考试取得,地方承审衙门均可以招考。这项制度实行后,讼师直接代人作状词的机会失去了,但是讼师可以和官代书勾结分工,由讼师写底稿,由官代书誊抄,共同分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天津地区债务合同律师介绍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天津地区债务合同律师介绍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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