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周边找民间借贷合同律师,昆山民间借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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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哪里有关于劳动纠纷的法律援助呢?
有何问题,我可以帮助解答。你月底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双方的权利。单位扣押工资,是违法行为。你目前只是担心单位会扣押你工资,谈法律援助和用法律解决问题为时尚早。我相信你单位能处理好你的问题。如需帮助,可求助讨公道智能司法网,可以引导自助解决法律文书问题,降低求助律师成本。
昆山砍人***如果当时的于某换成周律师,周律师在当时情况下怎么处理?
如果把自行车男换成周律师,那么周律师捡到了刀,权衡了一下法律法规。心想不能防卫过当。于是把刀双手奉还给纹身男。纹身男拿起大刀直接挥向周律师。于是周律师卒,享年38岁!
我认为,从周律师认真查看案件录像来看,他是一个负责的人,作为律师,他应该是懂法的人,如果当时的于某换成他,我觉得他不会让事态激化到以命相博的地步。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不妥之处还请批评指正,谢谢。
这个问题有点意思!
我估计有这几种可能性:
第一种就是见势不对不与恶小人一般见识,丢车保命,迅速逃离现场,宝马哥扫兴而去……
第二种就是反应稍微迟钝没有跑掉,被宝马男一伙群殴一顿,他强忍疼痛大叫亮名自己金字招牌,宝马男同伙听其言语刚毅满嘴法律条文,知道也不是一个好惹的角色,遂放弃殴打驾驹扬长而去……
第三种情况就是重现白衣哥当天的情景,宝马哥同样殒命刀下,律师哥同样被收押,后来律师哥上庭自己为自己打官司辨护,最后法院裁定律师哥胜诉,不承担任何责任,无罪释放。
之后律师哥被授予勇斗歹徒力战黑恶势力奖章……
昆山宝马案,周律师为什么要给宝马男辩护?
回答这个问题前,首先为正义和法治的双重叠加胜利欢呼!✌✌“昆山刀客”于海明一记漂亮的街头自救防卫绝杀,是1***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颁布施行后,有关正当防卫的最经典案例,不仅得到国内舆论几乎一边倒的声援,而且引起国外主流媒体和刑法学专家的高度关注。就案发过程来看,确实是现实生活中罕见的如电影般精彩的案件,是解读正当防卫的最经典案例。感谢摄像头为案件的快速结案提供了事实依据。感谢昆山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办案件,确保了案件的快捷终结撤案,也体现出了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为他们点赞。同时也感谢有正义感的网民朋友们! 正义和法律的双重叠加请看茄枝视频和昆山市检察院和公安局的全文通告
北京亚太律师事务所周保民等等一些知名律政人员对宝马案见解说成了骑车男防卫过当,构成了故意伤害致死人,对此,我想对周保民律师等一些持相同观点的法律界人士说,作为一名律师,应为是国家法律公平公正的代言人,你们公平公正吗?你们代理的诉讼案件公平公正吗?为什么要机械片面地看问题?我特提出了不同看法和意见。欢迎拍砖转发今日头条可查阅“思路72261284069”,我的看法同时也被“国家高级检察官”及时转发,感谢大家的关注! 原文如下: 从昆山***现场中的***中我们看到,电动车主行使的正常非机动车道路,宝马男违规驾车顶撞电动车,几人下车对电动车主推打慢骂,宝马男返回车中拿刀砍电动车主,***显示刀脱手后,宝马男还有捡刀的动作,刀也不是主动丢齐的,说明宝马男并没有停止侵害的主观意图!***设宝马男捡回刀,死的就是骑车男。况且捡刀后,面对的也是宝马男一方多人,为了自保杀死其中之一是顺理成章的自救方法!防卫不过当,被伤害时也是刀刀见血,受伤在先。电动车主的防卫的时机是成熟的,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一起侵害行为的认定,对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判断,必须坚持一个原则,支持正义反对不正义,一定要讲是非曲直,不能只根据后果分析问题,不能因为后果造成了死亡,就认定死亡一方是受害人,另一方是加害人。因此昆山 ***案构成正当防卫,这一点无需讨论了,从***中我们看的很清楚。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一今日头条悟空问答答辩人:思路72261284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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