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交换机

财产继承***案北京律师,财产继承***案北京律师

交换机 09-04 12
财产继承***案北京律师,财产继承***案北京律师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财产继承纠纷案北京律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财产继承纠纷案北京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遗产继承有诉讼时效吗?...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财产继承纠纷北京律师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财产继承***案北京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遗产继承有诉讼时效吗?老一辈留下来的房产超过20年还能继承吗?

遗产继承诉讼时效吗?老一辈留下来的房产超过20年还能继承吗?

继承的确存在时效的问题,但是这计算的开始时间点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计算的。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没有立下遗嘱,其遗产是继承人共有。就你所说的房产问题会出现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房产是被继承人的名字。那么不论是哪个继承人现在住在这个房子内,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子都是继承人共有状态,因此不适用时效问题。

财产继承纠纷案北京律师,财产继承纠纷案北京律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二种情况,是某些继承人隐瞒存在其它继承人,欺骗登记机关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一旦其擅自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等于明确用行为表达了据为己有的行为,并且房产登记过户后具有公示效力,他成了产权人,这时候就侵犯了其它继承人的继承权,自其它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并且自侵犯权利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二十年的最长时效。

第三种情况 侵犯继承权的人本身就是产权登记簿上登记的产权人。这种情况通常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另一方死亡,因为房子本来就登记在他名下,她占为己有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这种情况下如果她明确表达完全据为己有,本人认为自她明确表达开启应当计算最长的二十年诉讼时效。

因此对于你提的问题,如果第一种情况,本人认为可以主张继承,要求分割资产。如果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考虑过户时间开始计算是否超过20年,并且应当考虑知道过户占为己有的时间开始计算三年的时效。

财产继承纠纷案北京律师,财产继承纠纷案北京律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如果是最后一种,应当考虑对方证据证明其主张据为己有或者已经用行为明确表达据为己有的时间开始计算。

您好!

其实题主提到的,这是两个问题。

财产继承纠纷案北京律师,财产继承纠纷案北京律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以下分别就这这两个方面,做一个说明:

遗产继承中涉及到的诉讼,归根结底还是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这里涉及到三个重要的时间点:

1.六十天。

依据《民法典》中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也就是说:如果涉及到有遗嘱、并且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不是法定继承人的,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在知道这件事之后的六十天之内(《继承法》中规定的是两个月),必须做出接受表示,否则视同放弃。

按照我国继承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继承权***的诉讼时效是3年.继承人因为继承权***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

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后2年之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或者其遗产继承权***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时效处理。

继承人因遗产***向人民法院提***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即使继承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犯,或者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的时间未超过3年,继承人也不得再提***讼。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助到你!!

需要分几种不同情况:

1、如果是需要进行遗产分割或确权,那么属于物权行为,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

2、如果是遗产继承中的侵权行为,那么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并适用诉讼时效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3、如果遗产继承中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那么适用6个月的除斥期间。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可提起撤销之诉。该六个月期间,是指自然日,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认可我的回答,希望点赞或关注,谢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财产继承***案北京律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财产继承***案北京律师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cnlszxw.com/post/47609.html发布于 09-04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