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越秀交警事故处理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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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男子坠落6楼当场死亡,业主反索赔115万元,法院判决获赔4万, 你怎么看?
自己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生命,法律不能干涉,不过“责任自负”的法律原则也无形中给那些想放弃自己生命的人附加了一个“义务”?也就是“不带走一片云彩”,死者自己不会意识到自杀行为会对其他人产生什么后果,但是司法机关在实务处理中确会考虑,那就是自己放弃生命,不对其他人产生不利后果。
案件分析
放在这件事情当中,死者毕竟从高楼坠落之后损坏了低层住户的财物,考虑到男子已死,应该由其法定的继承人概括继承其生前的债务和财产,出面赔偿低层住户的财产损失。不过,该住户提出的精神赔偿损害却不能,也不应该得到支持。因为目前民事领域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仅仅限于加害人对被害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对被害者具有纪念意义、重大象征意义的财物(比如世代相传的玉佩被别人损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被害者才能够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而这件事中只是低层住户的遮雨棚、洗衣机和一些日用设施遭到了损害,且没有重大的象征和纪念意义,因此该住户无法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处理结果分析
这也就是本案最终的处理结果,双方毕竟对于男子坠楼给低层住户造成遮雨棚、洗衣机等日用品损失的事实没有争议,死者的继承方对于低层住户赔偿损失4万元,原来低层住户在一审中申请的精神损害赔偿被驳回,其申请的使自家房屋价值贬损100万的损失赔偿请求,因为***考虑到死者为大,以及无证据证明房屋价值贬损的因素,也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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