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路货运合同律师,货物运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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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属于工伤吗?
一新型肺炎疫情,当前作为在这种非常时期有的单位真的就应该遵循***部署的京剧开工生产的要求,更不应该在这种时候冒着生命的危险,冒着给这个抗战新型肺炎疫情添麻烦的思想来组织生产。有的时候,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是比工作要宝贵的,所以说作为单位的领导也千万别自找麻烦,让这疫情危机四伏的情况下让员工去上班。
我想说的是,员工在上班的过程当中,如果是真的感染上了疫情***。我觉得不管是从法律意义上还是人道主义思想上,都应该有企业负责任的,最起码给员工在上班造成的***感染要负责任。我觉得如果你所在的公司想推诿责任,不承担后果的话,你就可以跟他打官司,我想这场官司只要是找一个律师就是必胜的。而且我觉得这个问题与法律有关系,根据《工伤条例》,《民法传染病防疫法》《突发***应对法》等有据可查的法律条文,我想这个企业也会承担对你的赔偿。总之不能让员工这个弱势群体受到伤害。最起码我说这个企业的承担医疗期间的待遇,也就是开工资给一些精神补偿费什么的,反正老百姓是应该享受的。
***疫情当前,如果在上班路上被感染,按既有的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常规解读,当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但既然是疫情当前,处于有疫情感染威胁区域的用工单位,一般是不被允许复工开工的,只有一些必要运行的关键单位,才需要员工必须坚持上班,就很可能有人必须进入这高危险区域,他们也就很可能被感染。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特殊的单独解释这份“条例”中工伤认定范畴的规定,给予这类特定感染人员以工伤保险待遇。
众所周知的疫情重灾区,那些在此疫情当前被确定为专职的,做防御控制疫情扩散的人员、治疗挽救感染发病人的医务人员,以及必要***工作的***行政人员,他们必须冒着被感染的风险,进入(通过)这种高感染的高风险区域。而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又无法做到全封闭的身体防护,尽管佩戴了户外必要的防护口罩,仍然有远高于居家的感染几率。
这种情况已在武汉乃至湖北的,1千多位医护人员被感染的实例中被证实,这种感染并非个人责任造成,而是必须的工作因素所致。这种病例,虽然未被列入《工伤保险条例》认定范畴,但他们的这种临时的工作性质,也实际处在了这种必要的“临时职业”,所处的“职业病”环境,事实上也就符合了《条例》的职业病认定原则。
因此认定这类人员的感染病例为工伤,实际上既不违反条例原则,也符合“疫情当前”这段时期,现实环境条件下的《条例》规定宗旨要义。法律、条例是人为的依据社会环境需求制定的,为保护***制定的,值此“疫情当前”的非常时期,就有必要以非常规的意义,在符合立法原则宗旨的条件下,去特殊解释这种常规条件的法律、条例,这既不违背法律的严肃性,更符合法律为人服务的人性。疫情当前更需要保护这类为大众生命健康,而付出自己安全的群体***,更需要以这种原则的解释《条例》,来保护他们这种舍己为人的奉献精神。
这个问题要分情况而论。一般情况下,普通劳动者不属于工伤。特殊情况下,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一般要符合“三公”原则,即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具体情形由《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地方法规(规章)加以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况且,***肺炎目前尚未列入职业病目录,因此一般劳动者在生活中或上班时感染患病或死亡,不属于工伤,除非法律或者地方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月23日,国家卫健委、财政部、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出台《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新型冠状***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部委的文件无疑扩大了工伤的认定范围。
地方法规(规章)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一般也可以适用特别规定。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浙江出台了审理相关案件的实施意见,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上班路上被感染原则上不属于工伤,但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认定。
特殊时期,为了群防群控落实到位,各省市明文规定了春节***期延长,大部分企业遵循指示,也有部门公司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而疫情区域一般的地方,也有少部分企业选择复工返岗。企业既然召集员工返岗,那么就会在工作环境做好防范,员工上班期间,公司也会对其安全负责。这时候相信很多人更关心,上下班不受控的时间段,如果员工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否算工伤?NO。
律师解答:上班途中感染不属于工伤
针对特殊时期,企业复工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曦有范专门请教了身边律师和劳动局的朋友,得到了较为专业可信的回答。
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时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算是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不幸遭受伤害的工伤界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第六款有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范围的。
员工在单位感染“新型肺炎”亦不属于工伤
可能很多人不理解,上班期间感染了也不算工伤吗?因为工伤事故认定中的事故通常是指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例如意外伤害等,通常不包含疾病。
对于疾病类通常只有在满足职业病目录范围内的才会被认定为工伤,“新型冠状肺炎”目前并不属于职业病范围,原则上不属于工伤。当然这个问题在实践当中存在争议。曦有范搜索案例也发现了部分地区有认定工伤的先例,这仍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意见。
▶总之,自觉做好自身的防范才是最靠谱的事情。如果因为工作不得已需要外出,那么一定要戴口罩、勤洗手、勤换衣,做好单位和家里的卫生环境管理。
复工是为了经济能够得到复苏运转,员工不可因为单位的召回就过度依赖公司,甚至把责任推给公司。如果员工觉得上班了就恢复外出自由,到处乱跑,那企业再好的预防措施也是白费功夫。故而务必要自觉自律,从自己做起才好。
◇感谢阅读,我是@曦有范,关注我解决工作问题,一起轻松玩转职场。END
1.职工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浙江地区的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肺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因为浙江省高院对此有例外规定,具体规定参见本人《一文掌握:哪些感染******的情况属于工伤?不构成工伤咋办》一文)。理由如下:
(1)人社部在2020年2月21日的官方解答中再次明确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人力***和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12月18日给出的官方答复指出: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认定工伤,必须同时满足:①在上下班途中;②受到伤害是因发生了交通事故;③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应跟交通事故有关,由于其他原因遭受伤害的,比如感染***、自行摔倒,均不得认定为工伤。
2.职工因公出差前往疫区(比如武汉)途中感染***的,是否属于工伤?
(1)对此问题,有地方规定的,首先依据地方规定处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因此该两个省的劳动者可申请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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