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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产继承律师排行,上海市财产继承律师排行榜

交换机 08-14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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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上海市财产继承律师排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上海市财产继承律师排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上海遗产继承诉讼费多少?
  2. 上海101岁老伯继承已故儿子一套房,儿子继女将他告上法庭, 你怎么看?

上海遗产继承诉讼费多少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属于民事诉讼诉讼费的多少是根据诉讼标的财产价值来确定的。

标的金额1万以下的,诉讼费用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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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金额1万以上1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2.5%减去200元计算

标的金额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2%加上300元计算;

标的金额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1.5%加上13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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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金额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1%加上3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9%加上4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2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8%加上68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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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金额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7%加上11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1000万以上20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6%加上21800元计算;

上海101岁老伯继承已故儿子一套房,儿子继女将他告上法庭, 你怎么看?

于道德,这个房子应该归老伯,于法律,也该给老伯,为什么要给一个完全没有血缘关系的人?而且,这女的,纯粹是为了财产来的,这种女人,太无语。建议这个女的,这么想要房子,可以和这个老伯结婚啊。

钱财红人眼,为钱财产打官司的亲人不少,但也不能毫无底线!

当房子值钱后为房打官司的亲兄弟姐妹甚至父子母女都不少见,但这种死者的继女和死者的父亲争遗产,尤其是死者和继女的母亲早已离婚情况下,继女仍出来争遗产的确实头一次见!这个确实没底线了。

查了一下这个案子的资料,如果媒体没有报道错的话,是这么一个情况:

陈老伯已故的儿子陈某与郁某的母亲于1982年结婚,双方为再婚,原告系其母亲与前夫所生之女,当时16岁。婚后陈某居住于其工作的煤气厂集体宿舍中,而郁某则随母亲居住。

1988年,煤气厂将位于杨树浦路的一套房屋分配给陈某、原告母亲及原告居住,原告1984年12月参加工作,1995年结婚后,不再与陈某及其母亲共同居住。

2000年,陈某与郁某母亲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后杨树浦路房屋由原告母亲居住,陈某获得房屋补贴2万元并搬离该房屋。之后陈某购买了作为本案遗产的控江五村房屋,并居住至去世。

感谢邀请

这件事正好新闻看过,这儿子的所谓继女已经败诉,也没有上诉。所以我们的看法其实已经不重要,法院已经给出了判决

这种问题其实没有任何意义,主要就是根本没把事情说清楚。这件事所谓的继女,其实也称不上什么继女,估计当时新闻作者,也不好称这原告是什么人,只好写成继女。

这去世的老人,是和这所谓的继女母亲是1982年结婚的,当时都是再婚。这个原告所谓继女其实那时已经成年了,其实根本可以说没有抚养过这个继女。然后2000年,这再婚两人又离婚了,其实已经没关系了。

然后在2000年离婚后,这去世老人分得2万元。再由四个兄弟姐妹,再给凑了5万元,一共7万元在控江五村买了一间小房子。

其实之后10几年,大家根本没有来往,也更谈不上什么赡养老人,连这老头去世,这所谓的继女也没管过。

只是到这个房子给了他101岁的父亲,并卖了80万元,这女的才跳出来要分40万。这样说大家明白了吧?

就看个题目,根本搞不清状况,没任何意义。

上海的房子,毕竟相当值钱,为钱打官司,这也没什么好意外。

1982年,郁某的母亲带着16周岁的预谋与老伯的儿子陈某结婚。婚后陈某居住于其工作的煤气厂集体宿舍中,而郁某则随母亲居住。1984年12月郁某参加工作。1988年,煤气厂将位于杨树浦路的一套房屋分配给陈某、原告母亲及原告居住。2000年,陈某与郁某母亲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后杨树浦路房屋由原告母亲居住,陈某获得房屋补贴2万元并搬离该房屋。之后陈某购买了作为本案遗产的控江五村房屋,并居住至去世。

以上是本案的大致情况。

根据《婚姻法》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才享有继承权利。就上述事实来看,双方结婚时,郁某已经年满16周岁。而根据住房调配单上房管所等单位出具的意见,双方结婚后并未共同居住,陈某居住于宿舍,而郁某及母亲居住在其他地方,并未共同生活,陈某也并未抚养郁某。1988年,双方取得住房而共同居住时,此时的郁某已早已成年并参加工作,双方更不存在抚养的前提。

总体来说,陈某与郁某并未建立起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所以并不享有继承权。另外,陈某晚年多次生病住院,原告既未在经济上给予帮助,也未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对陈某未尽赡养义务。现在因为房屋的巨大经济价值而认为双方存在继父与继女关系,纯粹是金钱利益作祟,***最后也驳回其诉讼请求

上海的房子值钱啊,杨浦路的房子可能都要5万一平米了!一套房子要是能分到一半,可以去享清福了,为此拉下脸皮诉一诉有何妨?好吧,言归正传。

本案继女能否分得房屋的关键是“有没有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法所称的“扶养”关系,是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两层关系。

如果扶养关系,继女有继承权,如果没有抚养关系,没有继承权。自已有没有赡养过被继承人,难道没有自知之明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上海市财产继承律师排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上海市财产继承律师排行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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