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民间借贷的讲座课件,律师民间借贷的讲座课件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民间借贷的讲座课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律师民间借贷的讲座课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民间借贷诉讼债主开庭时间出不了庭,能不能由代理律师出庭?
谢谢悟空小秘书邀请。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不出庭,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对案件审理没有影响。
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授权参与诉讼,代为授权的相关诉讼权利。其中包括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的应当载明具体的授权事项和权限,比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民事诉讼法条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个别涉及身份关系(如婚姻家庭)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外,其他一般民事案件并不是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属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所以,作为债主的原告方如确实有事不能参加诉讼的,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人出庭。但是根据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特点,需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授权。最好对代理人特别授权,以便于诉讼代理人更好的代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如果是一般代理,在当事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可能在诉讼中由于代理***限不够,影响代理人及时代当事人行权。
第二,协助诉讼代理人准备证据。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需要向法庭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包括借贷合同、款项流转凭证(银行资金明细)如果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就需要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如果在借贷事实发生时有其他人在场的,最好能够形成证人证言;如果有手机短信、通话记录或者相关视听资料的,最好都收集准备充分,因为在法庭审理中很可能面对对方的关于借贷关系存在与否、借贷合同成立生效与否、借贷款项归还与否等抗辩。并且作为原告方,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最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同)
第三,与律师代理人详尽沟通。如果当事人不到庭,代理人在庭审中要代当事人陈述事实、发表诉讼请求、质证、接受对方和法庭询问,发表辩论资料和最后陈述,所以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就应当详细地向代理人介绍借贷关系发生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借贷事由、款项来源和交付情况、自身经济能力、财产变动情况等,以应对对方当事人的抗辩事由。
并且如果当事人不出庭的话,一旦诉讼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前后矛盾,***将严格审查借贷发生原因、时间、地点等各种与借贷关系有关的事实,综合判断是否虚假诉讼。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希望对题主有帮助。欢迎关注,评论留言交流。
谢谢悟空小秘的邀请!
民间借贷诉讼债主开庭时间出不了庭,能不能由律师代理出庭,有何影响?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了解一下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各经济主体难免会由于利益是否能实现而发生冲突,而当事人又不一定是这方面的专家,对体系繁杂的民事诉讼实体法和程序法不一定了解,而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律去分析案件,从而最大程度地去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律师能否代替不能出庭的债主出庭?这关键是看当事人与律师签订的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来说,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民事诉讼,都是要签订委托委托合同,里面列明了律师的代理权限。委托代理权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一般来说,委托代理权限的主要内容包括了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撰写起诉状,代理出庭,代理承认或否认对方提出的事实,收集证人证言等等。
因此,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债主不能出庭的,代理律师完全可以依据代理权限出庭诉讼,当然,委托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就不能代理出庭。
那么,只是律师出庭诉讼会不会对案件有影响呢?
原则上是允许的,主要看诉讼代理人的授权方式,如果特别授权的话,那么完全没有问题。但法律上许可不代表没有法律风险,如果你方的证据不是很充分,而对方的证据非常的扎实和充分,双方争议的焦点涉及到借贷事实的一些细节问题,比如时间、地点、方式、环境等,当需要对这些问题进一步解释的时候,当事人是否到庭,对法官自由心证或高度盖然性的认定,将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是否到庭对案件结果还是有很大影响的。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你所说的“债主”在法律上称“债权人”。在民事诉讼中,除离婚案件和抚养赡养案件外,根据情况,如果本人不方便,原被告都可以委托律师出庭。委托律师出庭,律师应当对案件事实充分了解,能准确回答庭审中审判人员的发问,需要的时候也要回答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的发问。另外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必须明确具体,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挥作用。
感谢邀请。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区分很多种类型案件,大部分的案件都可以由代理律师出庭维护权利。
但是在这里我们要引入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就是特别授权和一般授权,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根据此规定,民事诉讼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事项和权限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1、一般授权代理。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起诉、应诉;(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4)申请执行;(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2。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为和解;(4)代为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根据题主情况如果实在无法出庭的话,可以特别授权给代理律师,但是题主也要注意到特别授权的风险,但是特别授权案件的代理费可能也不一样,而且涉及的各种权限也尤为重要,需要特别注意。一般民间借贷案件完全可以特别授权。
但是,在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一类案件是当事人必须出庭的,那就是涉及身份的案件,当事人一定要出庭,比如离婚案件,当事人一定要出庭,不能委托给律师全权代表。这点要特别注意。
借条上写“借”和“借到”区别很大吗?你怎么看?
“借”和“借到”从文字上看是有区别的,但实际操作中,我们都学过借条的格式,如果你向别人借钱,一定是你出具借条,由出借人保存。一般借条的格式,都是“今借到某某某人民币多少元”,后面落款是借款人某某、年月日。
有些人经常在网上发文说,写借条千万不要写“今借某某人民币多少元”,我想,文盲也不会这么写,因为这是一个小品里的台词,你借我一百元,我借你一百元,这就分不清谁借给谁钱了,这是东北方言中最爱使用的省略语,一般都是口头语。
东北人如果向人借钱,会说“大哥你借我一百元。”然后遇到对方就说“大哥,不好意思,上次我借你的钱,推后后几天给啊!”这样的口头语不注意听,就分不清谁借了谁的钱。可是,既然我们要出具借贷凭证(借条),那么,就不会如口头语一样不严谨,就算借条上省略了字,也不会出什么毛病,因为出具借条的人是借款人,[_a***_]借条的人是出借人。
就算借款人长时间不还钱,借出人就拿着借条将借款人***至法庭,借款人应诉时狡辩说,这不是我向他借钱,而是他向我借钱,法官当然不会相信,因为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只有借款人才会写借条给出借人,而且落款处有借款人的签名,想抵赖也赖不了。所以,这些无聊的文字游戏只是那些无聊的人才编得出来。
有人说,因为借条上写“借”不是写“借到”,借款人会不承认,这根本不可能,你没拿到钱,你出具什么借条?你是傻子吗?忽悠法官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民间借贷的讲座课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民间借贷的讲座课件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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