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区***合同律师咨询,天津借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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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程,甲方还欠三十多万元,没有合同,没有甲方的一切信息,我该怎么办?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原则上是不能够向债务人主张利息的。但是,如果你能够证明自己在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给债务人留有足够的时间后,债务人仍不还款的,你可以主张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至提起诉讼时止,这期间银行同期***利率支付本金和利息。但是,你借款期间的利息是没法主张的。
1、工程若没有结算,要及时发函件要求对方结算;若不结算,要保留好建筑工程合同及相关工程签证、会议纪要等能证明施工关系及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及工程竣工的相关证据,及时***对方。若工程没有完工,可以申请法院对工程量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量及价格。
2、若公司已经结算,甲方若不给钱,可以直接***,要求对方支付。
1、实际履行。对“实际履行”之界定,各国存在较大分歧。要言之,大陆法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英美法把实际履行作为***救济方法,一般仅限于***判决并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而且只有在损害赔偿不是一种充分的补救方法时才***用。
我国亦规定了实际履行,称为“继续履行”,除第107条外,《合同法》第 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
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
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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