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疗事故法律咨询律师,福建医疗事故法律咨询律师电话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福建医疗事故法律咨询律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福建医疗事故法律咨询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医疗事故罪怎么认定,为什么西方国家没有这个罪名?
关于医疗事故罪过去有所接触,我想题主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网上一直存在争议的福建长乐医疗事故案件吧?首先我想纠正一点,西方国家并非都没有把医疗事故写入刑法典。其次,我国虽然医疗事故罪入刑了,但真正课罪判刑的却并不多。
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如何认定呢?首先,构成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取得国家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务人员才能成为罪犯。其次,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犯罪。
第三,行为人在主观上对病人的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第四。行为人的这种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五,行为人导致了就诊者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对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认定,除了要排除故意以外,技术医疗事故也不包括在内。必须是违反了有关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责任事故才能构成犯罪。
所以,出现医疗事故争议纠纷以后,在程序上要由与该事故没有关联、与医患双方都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医学、法医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该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关于西方国家医疗事故入刑问题,各个国家是不一样的。美国对医疗事故中的过失行为是不作犯罪处理的,但是,如果医方被证明有严重过失,那民事后果可是相当严重的,院方会被课以高达数百万美元的罚金,而有过失的医生也会被吊销医师执照。其结果往往就是医院关门大吉,医生再也不能行医。
在法国、日本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是构成犯罪的,且被写入了刑法典。在德国、加拿大、西班牙、瑞典等西方国家虽然没有被以独立罪名写入刑法典,但也被归入了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中。
正因为程序如此严格,所以在我国医疗事故入刑后,在将近20年的时间里,被定罪判刑的案件只有7起。毕竟生命大于天,医院和医生都是以救死扶伤为天职,工作中医术不精在所难免,但谁也不敢拿生命当儿戏,诊疗护理中还是非常尽职尽责的。就拿福建长乐这起案件来说,不但引发了网上的巨大争议,其审理也更是历时6年之久。6年间,该事故责任人先后经历了1次监视居住、4次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变更;召开了3次庭前会议、5次的延期开庭、和两家法院的审理。最终于去年底由福州仓山区人民***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医方和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150万元。
有关医疗事故罪,前段时间有一个相关的问答,即福建长乐市医院产妇死亡,值班医生一审被判有罪的案例,医疗事故罪开始走向公众视野。
那么,什么是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怎么认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何谓严重不负责任,司法解释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 "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从以上的法律解释我们可以发现,认定医务人员是否犯有医疗事故罪,最重要的就是是否有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擅离职守、严重违反诊疗常规等等)并且造成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与产生的后果(医疗伤害侵权)有直接正相关。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尽心尽责的,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但由于其他各种原因如诊疗经验、水平的不足、病人本身的病情危重、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即使发生了医疗伤害,也不应该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还必须遵循一个原则,即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所谓“谦抑”,是刑法学术语,又称必要性原则,是定罪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它是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刑法谦抑的内容表现在刑法的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宽容性。
现代医学其实就是一个不断犯错,不断总结,不断发展的过程,对于过错,医生要反思,要总结,要吸取教训,要不断提高,现代医学的进步,就是建立在无数次失败基础之上的,失败了总结,再失败再总结,在无数前人的经验教训上的进步。也正是因为这一点,西方国家几乎都没有这种所谓的“医疗事故罪”,在对待医学的态度上,显然,西方民众更显得包容,宽容。
"医疗事故罪"个人理解=责任心,天朝一些医生,讲他们草菅人命为过,他们原则没有***之心,但是他们职业已经要求他们"眼睛不能藏沙子"更不能没有"责任心"!医生没有责任心就是草菅人命! 我朋友妈非常善良人都快八十了还是精神十足,就是一场感冒住进,常住南京一知名医院,由于医生粗心,用了心脏病患者不能用的"感冒药"过世了……你们看算不算"医疗事故罪"
福建莆田刑案嫌犯欧某中,万一真有精神病史,被抓了会怎么判?
有***史和有***患者是有区别地,在案发时当事人欧某中是否是在精神分裂病发作时作案,如果是那么可能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在作案期间欧某中是个正常的壮态下,就算是有***史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判决。[666][666][666]
莆田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欧某中,是近期网上较为关注的一个焦点性人物,案发7日仍然在逃。即便他有***史,也不能直接认定他会被如何判罚。
从他所犯的罪行来看,造成了2人死亡、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涉嫌故意***和故意伤害,但这其中可能也有***犯罪的成分。
下面,重点讨论一下***史的问题。
如果欧某中真的有过***史,单单凭这一条,并不能确定他被捕后是否会被从轻处罚,还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主要得看他在行凶时的精神状态,***如他当时正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间。那么,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人在发病期间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触犯刑法的,可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欧某中便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不会因此而被判刑。只要监护人带回对其严加看管,或者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疾病即可。
如果欧某中在行凶时并未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间,其精神状态与正常人无异。那么,便不能将他当做***人来看待。他需要与正常人一样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按照他造成的严重后果来看,涉嫌故意***和故意伤害,二罪并罚,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也有可能是***。
如果欧某中在行凶时,精神疾病尚未使他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他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还有民事赔偿责任,无论欧某中是否有***史,在行凶时是否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间,民事赔偿责任都必须承担,只不过略有区别。
现在网上一边倒的支持欧某中,基本上也能说明问题了!
即便他没有***史,若他被抓了,很有可能会减轻刑罚。
估计***是不可能的,最多死缓。
同情归同情,但是,他万万不该对邻居家的孩子下手,太难理解了!
“欧某中是好人坏人我不知道。也许他是好人,也许他有冤屈。但至少,他没有对法律的敬畏,没有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所以,我不会同情他。希望尽快抓获凶手,将他绳之以法。”
这些叫嚣凶手值得同情的人,
是因为自己也受了苦难,
但是不敢去报复,
看到有人愿意去报复就非常解恨!!!
如果是真的有***史,那么他就可能死不了 。但是这个不是个人说了算,需要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杀死杀伤几个人,就算是有***,自己本人无法承担行为能力,家人也是需要赔偿的。
如果经法定机构鉴定,其在作案时确实患有***,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的时侯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福建医疗事故法律咨询律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福建医疗事故法律咨询律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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