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的合同的形式,律师拟定协议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建议的合同的形式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律师建议的合同的形式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委托律师需要跟律师签订合同吗?
谢邀,首先更正下,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主体应当是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律师仅仅是受律所指派参与办案,至少书面上是这样的。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需要注意约定的代理权限具体内容,不能简单写全权委托,应当注明具体的委托权限。
另外需要注明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一审判决、裁定;还是原告撤回起诉,调解时为止,根据不同案情约定不同的终止条件,最后就是需要注意委托费用的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间,按约履行即可。因为委托代理合同不存在固定模板,各家律师事务所都会有自身的合同模板,所以建议你着重看清代理权限、终止、代理费用及支付时间即可。
代持股份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先说答案:代持股份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但有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时,更容易确认股权归属,同时,股权如果最终要更换落实到实际投资人名下时,实践中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
股权代持是实际投资的股东因某种原因,不方便登记到工商,而由其他人代为持有、登记到工商的行为。
工商登记的意图,就是要公示公司的实际投资情况,因此,代持股权的做法和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是违背。但公司法毕竟是私法领域,因而,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法律也不禁止。
因而,股权代持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依据工商登记的情况做出判断、做出某种行动,只要不是恶意的,都认定为有效。比如某第三人不知道代持情况,从名义股东手中购买了代持的股权,这个买卖是有效的。
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股权代持是无效的。例如,上市公司规则要求不允许股权代持,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司法判例是认定无效。
除了避免无效的情况,股权代持因为实际股东隐藏在最后,又因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而要特别注意对权利的保护。
这就回到了题主的问题,要不要经过其他股东统一?
谭律师的建议是,除非出于某种原因不想让其他股东知道,否则,争取他们的同意。愿意有三点:1,有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等于获得其他股东作证。2,方便了解、参与公司事宜。司法实践中,有参与公司事宜的证据,会是重要的股权代持认定的依据,所以,有条件一定要积极参与公司事宜。3、排除善意第三人,因股权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当其他股东知道存在股权代持,其肯定会向实际股东确认,也应当会告知购买股权的第三人,第三人在知道股权代持情况下,就不能认为是善意第三人,因而没有实际股东的同意,该转让很大可能会认定为无效。
为了防止出现股权被私下里转让,还可以通过将股权质押在实际股东名下,来进一步避免。
谭律师还建议,股权代持要签署完善的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进一步降低风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建议的合同的形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建议的合同的形式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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