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疗***律师网,医疗事故医疗***律师网***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律师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律师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医疗***的律师费大概在多少钱之间?
律师收费,一看标的额大小,一般民商事案件都按照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二看难易程度,负责的律师一般初步了解案情后才好给你报价;三看案件的典型性,如果有特殊价值的案件或者新型案件,律师甚至可以免费代理,主要看中是品牌效应了。
医疗***案件比普通案件更专业更复杂,拖的时间长,照理应该收费较高;但当事人(患者)大多已经遭受了健康和金钱的双重损失,律师又不忍心收较高费用。
综合起来看,一般简单案件,如双方调解意愿强烈的,可以在几千元、一万元左右;比较复杂,特别是要进行鉴定的案件,一般在二到五万元不等;更复杂一些的案件,甚至要通过律师走访专家或者获取证据比较困难的,会更高一点,但一般也很难超过十万元。
具体收费也和地域、律所品牌、律师知名度等有关。
以上只是笔者所见所闻,仅供参考。
发生医疗事故一般怎样解决?
首先可以找医院协商,可以去找医患办,或者医调委。如果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要求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有三种途径,一是患者和医院一起委托当地的医学会,二是去法院提起诉讼,由***委托医学会,三是找当地的卫健局,由卫健局移交。
病历是医疗事故中最核心的证据,医疗事故的协商、诉讼、行政解决,主要是围绕着病历进行的,病历是由医疗机构书写并保存的,发生医疗事故,如果不尽快封存***病历,那么被医院更改、隐匿、伪造几乎是必然的。
***病历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这种权利不须附带如何条件,不要被医院的各种理由所迷惑,比如有的医院可能以患者没有出院、欠费等为借口,拒绝、拖延患者***病历,此时需要据理力争,必要时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在***病历的问题上,部分患者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他们认为,我还需要在医院治疗,担心***病历之后影响医院对自己的治疗,显然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医院是个公共场所,治疗措施一般需要经过许多环节,由多人进行,没有哪个医务人员会冒如此大的风险在您的治疗上“偷工减料”,相反,由于您***取了行动,会使医务人员在治疗上更为关注。另外一些患者认为,反正***封存也晚了,病历肯定被医院改动了,***封存没有什么意义了,这种想法显然也不可取,总体来说,病历是很复杂的医疗文件,短时间改得天衣无缝是不太容易的,所以为了避免院方进一步修改,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不能因为晚了而不去***病历。
2、注意收集其他证据
在与院方进行交涉过程中,尽可能录音;注意留存病房其他病友的联系方式,关键时候他们是可以作为证人的。
3、及时封存检验有疑问的输液、输血、注射、药物。
部分医疗事故与输液、输血、注射、药物有关,比如说输错药、例如把硫酸镁当成碳酸氢钠给病人输注,造成呼吸肌麻痹死亡的。不及时对这些材料***取封存检验的措施,将使关键证据永久丧失,无法再次取得,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4、不要拒绝院方尸检的建议。
对称存在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如果医方已经建议做尸检,那么家属应该积极配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所以如果患方拒绝,如果影响对死因的判定,需承担不利的后果。
5、专业律师及时介入
医疗事故涉及医学和法律两大专业领域,极为复杂,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介入,患者在与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这方面有许多惨痛的教训。比如有的患者在做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致使鉴定结果对患方极为不利,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乏一个明确的类似诉讼的救济程序,更改鉴定结论的可能性很小,患方只能无奈接受了。
发生了医疗事故,情节严重的,构成医疗事故罪,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我们来探讨一下,什么情况下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一、医疗事故罪的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者。如果没有行医资格而行医的人员,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行为主体,但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主体。
二、行为表现为严重不负责
所谓的严重不负责,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粗心大意,马马虎虎。“严重不负责”在现实中的表现有:
- 擅离职守;
-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员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
- 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
-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三、行为结果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
- 对于在患者胸腔、腹腔、盆腔、头颅内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的,开错手术部位,造成较大创伤或严重毁容的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 对于在患者体内遗留的微小异物,不需要再行手术,或异物被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的,不应认定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四、免责事由
- 行为人因医疗技术差或医疗水平低而不能发现患者疾病的原因及其严重性,而进行常规处置,未能救助患者的,不应认定犯罪;
- 行为人因医疗水平低而建议患者到其他医院治疗,但患者或家属执意要求行为人治疗,行为人***取保守治疗或常规处置的,即使造成严重后果(包括死亡),也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具体到本案例,医生经过检查是哮喘,并开具药品,最后检查结论不是哮喘,医生可能存在过失的责任,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罪,建议去卫生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反应,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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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行调节,而且尽量调解,哪怕自己亏点。如果医院不承认,那就只能走司法途径,比较漫长的过程,找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你的病情进行鉴定,这才是有力证据,如果没有鉴定估计赢不了
一、 一般医疗事故分为因医生个人的医疗技术与能力(含对疾病的发生与发展与判断不可预见预测)而产生的医疗失误,与另一种属于医生因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未能***取应***取的相应措施避免给患者造成不应有的身体与精神伤害(乃至死亡)的责任事故。
二、医患双方对疾病治疗的目标是一致的,但在治疗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中,病人认为自己是“花钱买服务”的我交了住院费、手术费就应当达到预期治疗的效果,出现意外就是医疗事故。这种对医生求全心理与医学科学的发展对疾病的认知与认同是不一致的。常见手术出现***意外、术后併发症的概率是存在的,因此医生必需在术前将一切不良预后与风险告知病人与家属并要求签字为据。目的在于一旦出现医疗意外,不至于让病人产生是由于医生在治疗、搶救、干预过程不作为、失职而产生的责任事故。
三、一旦发生医疗意外时,病人与家属可依据相关医疗文书、向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医疗鉴定。要求具有专业背景的苐三方机抅及时介入***的调查取证、分析评估,甚至通过屍体解剖、病理、检验等手段与方法,论证因果关系存在合理性,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鉴定意见。
四、由各省市成立的医疗鉴定委员会出俱的《医疗鉴定意见书》具有法定价值,它代表所在地对医疗***的评判的水准。医患双方可从中了解***的原委,了解医生所釆取的各项治疗措施是否适时、符合医疗操作规范,在某个环节违背医疗操作常规、或出于医疗责任给患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作出让医患双方分清是非的基本判断。
五、只有在完成医疗鉴定的其础上,患者及家属才能以事实为依据表明自已对***的态度、对医院的主张。而不是一旦发生意外,不分青红皂白,便随性在门诊挂横幅、在病房设灵堂、甚至聚众打砸医院、伤害医生,理直气壮地扮演“闹医”角色,是非常错误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疗事故医疗***律师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疗事故医疗***律师网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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