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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专业财产分割律师所,青浦区律师事务所排名

交换机 07-02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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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青浦昱芳苑崧古路99弄可以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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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云玉、顾顺郎、强妍、刘瑜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3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强云玉、顾顺郎、强妍、刘瑜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不应***取驳回起诉的方式。案件涉及的所有权***包括动拆迁安置补偿款和两套房屋,不能因为套房屋不能办理权属登记而将全案驳回***,这样将导致强云玉等人对动迁安置补偿款和另一套已具备交房条件的房屋享有的财产权失控。二、一审***在查明青浦区昱芳苑崧古路99弄2幢4号504室安置房目前不具物权利登记凭证,尚无法进行确权、分割、过户及交易,完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中止审理,待中止审理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被上诉人强云珠、强云霞表示同意强云玉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张德钢、张强、强月银、刘奇华、刘佳俐、原审第三人上海普陀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强云玉、顾顺郎、强妍、刘瑜向一审***提***讼的诉讼请求:一、上海市陆家宅后村XXX号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中,由强云玉取得二十四分之五,由顾顺郎、强妍、刘瑜各得二十四分之四,由强云珠、强月银各得二十四分之一,由强云霞取得二十四分之五;二、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由强云珠等人承担。一审***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经依法登记方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效力。现查明,强云玉等人主张的待分割征收利益中,青浦区昱芳苑崧古路99弄2幢4号504室安置房不具备权利登记凭证,尚无法进行确权、分割、过户及交易,在此情形下,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一审***据此裁定:驳回强云玉、顾顺郎、强妍、刘瑜的***。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的青浦区昱芳苑崧古路99弄2幢4号504室安置房屋,在一审裁定作出后于2017年9月取得不动产权证。本院认为,二审中涉案征收补偿协议所涉及的安置房屋已经取得权证,一审据以驳回***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变化,相应安置房屋已经获得权利登记,本案所涉征收补偿利益目前已具备分割条件,可以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2017)沪0107民初316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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