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医疗事故方面的律师,杭州医疗事故方面的律师事务所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杭州医疗事故方面的律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杭州医疗事故方面的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杭州许国利杀妻案二审,律师说不再为他辩护,你怎么看?
- 杭州的律师事务所哪家最好?
- 杭州保姆纵火案中,保姆罪大恶极为什么还有律师替她辩护,这样的律师我们应该怎么看待?
- “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律师退庭,此举究竟是对当事人负责还是违反庭审纪律?
杭州许国利杀妻案二审,律师说不再为他辩护,你怎么看?
“辩护律师经过多次讨论、研究,提出两个核心辩护观点请法院慎重考虑。第一,指控许国利故意***犯罪行为高度依赖被告人供述,缺乏充分的客观性证据予以印证。第二,在后续分尸抛尸行为中,被害人头颅、重要脏器等证据均末收集在案,不能印证死亡原因,不能排除全部合理怀疑,证据存在一定缺陷。人民***可以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惩。”
从此段内容得知,辩护律师提出两点建议。第一,指控许国利故意***犯罪行为高度依靠被告人供述,缺乏充分的客观性证据予以认证。这段话就证明此案只是以许国利的证词作为定案依据,法律是要严谨的也是需要多方客观事实来佐证其证词的真伪性其实这也是他的狡猾之处。这就和章颖莹一案差不多犯罪分子不交待主要犯罪事实,尸体的处理之处也这也是高智商犯罪分子的特征和反侦察能力的体现。但是我们不能让其得逞这就需要办案刑警的智慧和能力了因为“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不知道在审讯的时候存在心理学破案专家的参与吗。其实对这种高智商犯罪分子应该***取分析其犯罪心理和突破他们的心理防线,这才是现代刑事侦破案件的先进手段想要令其心服口服服法就应该***取“功心为上”的破案理念。
第二,在后续分尸抛尸分尸行为中,被害人头颅、重要脏器等证据均末收集在案,不能印证其死亡原因,不能排除全部合理怀疑,证据存在一定缺陷,人民***可以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惩。
至于律师这观点有点不敢苟同,许国利主观能动性犯罪行为恶劣社会反响极大不杀不能平民愤,现在只是缺乏有利的罪证而已不能免除其犯罪事实的存在。个人建议***应该发回刑事侦察部门对其进行重新审讯主要以“功心为上”,突破他的心理防线让其把末找到的主要证据供出来从而形成完整证据链。其实再狡猾凶的野兽也逃不脱智慧的猎人的捕杀其实刑侦破案也需要智慧,许国利的犯罪事实磐竹难书罪大恶极只是还没找到其心理弱点而已。正义的法律终将会得以申张让死去的被害人得到安息,法律的威严也会彰显在光天化日之下朗朗乾坤之中。这就是“正义永远都是战胜邪恶,同时也是不可调和的两个对立面”。
综上所述就是我对此问题的观点和看法还有些建议只是个人观点而已如果有错误的地方,请专业人士指正也可以在评论区互相讨论谢谢题主的邀请回答。
这是个有良知的律师!虽说律师受托为人辩护,但是,如果委托人确实罪大恶极、罪不可恕,任何有良知的律师再为那样的人辩护,自己一辈子都会觉得对不起受害人,心会一直不安
@普法行动
谢谢邀请。
杭州市许国利杀妻案,是许多民众关注的话题之一。
今天看到媒体报道的消息,许国利杀妻案的一审辩护律师方律师已经明确宣布,他将不再担任许国利的二审辩护人。
因为老羊曾经担任过公诉人,所以对许国利杀妻案的一审辩护意见很感兴趣,真想看看方律师发表了什么样的辩护意见。
我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发现了有这样一段话:
“辩护律师经过多次讨论、研究,提出两个核心辩护观点请***慎重考虑。第一,指控许国利故意***犯罪行为高度依赖被告人供述,缺乏充分的客观性证据予以印证。第二,在后续分尸抛尸行为中,被害人头颅、重要脏器等证据均未收集在案,不能印证死亡原因,不能排除全部合理怀疑,证据存在一定缺陷。人民***可以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总起来看,方律师做了有罪辩护。其核心的辩论观点是本案缺乏充分的客观性证据,不能排除全部合理怀疑。方律师目的是争取死缓。
在审庭中,如何理解“充分的客观性证据”,如果排除全部合理怀疑,这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公安机关搜集证据是非常艰难的。能够搜集到部分尸体碎片已经很不容易了。与那些尚有被害人全尸可供检验的案件相比,许国利杀妻案证据上有点缺陷是很正常的。侦查人员是人不是神,被害人的头颅及重要脏器没有找到,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我们不能苛求公安机关。
杭州的律师事务所哪家最好?
应该是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吧,他主要是以刑辩为主的专 业精品律所,已经办理数千起典型刑事案例了。
选择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一是和有关的单位如***有比较铁的关系,二就是有经验,并且有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的。而且允道的律师只做刑事案子,别的案子都不做。能够给您提供帮助,是我前进的目标
杭州保姆纵火案中,保姆罪大恶极为什么还有律师替她辩护,这样的律师我们应该怎么看待?
本人也是律师。在此先对受害人家属表示深深的同情,希望节哀顺变,生者自强!
对于党律师申请管辖权异议和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他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也是对法庭的不尊重。
杭州作为案发地,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根据刑诉法规定,杭州中院当然有权审理本案。
对于这种万众瞩目的案件,作为律师能做的是配合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被告人享有审理程序公正、自我辩护等等方面的法定权利,依法申请做精神状态、行为能力鉴定,而不是为了图名图利,没有法律依据地干扰庭审的顺利进行。
他的行为是给律师队伍抹了黑,但律师队伍中绝大部份的人都是好人,有自己的做人原则和职业操守。
她只是放火并不是***、***发生当中出现了保姆电梯这个词、保姆电梯本身就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歧视,对于保姆来说她放火并没有意识到会烧死3人。保姆就相当于旧社会地主家的佣人或雇工,智商肯定低于一般人做事肯定没想到后果,智商好的人肯定去做老板或公务员,怎么可能去做佣人呢。大城市高楼大厦都住着有钱人却不知道农民工流了多少血汗泪、请尊重弱势群体,把保姆电梯给封了,我们现在是新中国新时代听到保姆电梯这个词就觉得很别扭。
谢邀。
未经人民***审判任何人不得被定罪量刑,犯罪嫌疑人依法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是《刑法》、《刑诉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律师也有权利接受或拒绝接受当事人的辩护委托。辩护制度的目的是保证普遍正义,能最大程度减少冤***错案的发生。
结合到本案看,我们作为案外人无从得知公安机关侦查确定的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莫某犯何种罪和犯罪情节都是经过网络、媒体报道,难免有所偏差。即使犯罪基本事实清楚,但在具体量刑上还有待商榷,相信这也是辩护律师努力的方向。至于本案律师未经法官允许中途退庭的行为,只能让受害者家属更痛苦,也给合议庭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实在不是一个成熟律师所为,也不应该提倡。
管辖权问题,庭前就可以提,弄到开庭了才讲,这明显就是藐视法庭,哗众取宠,他想用一个管辖权异议来完成自己的成名,做梦!!!杭州中院,衙门开了这么久,这个问题会弄不清?此审判长如此果决,难道党律师以前总是遇到说话不算话的法官?认为广东会减轻老婊的罪行,难道广东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管辖?难到你们那杀四个人都不用***?谁给你的胆子!!
看了很多回复和留言,最大的感觉是我国的法盲太多,中国的普法工作还需要努力。
首先,题主的问法就有问题,你说保姆罪大恶极,这个“罪”是你定的吗?在法官最后判决之前,这个保姆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她有没有罪,罪有多少,现在都还不能判定。我们现在口中的“罪大恶极”只是基于媒体报道之后,常人基于感情的判断,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罪”,这个罪是否准确,是否真实,现在都无法判定。
其次,司法公正中核心的一条就是要讲究程序正义。检方的职责,是通过举证,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被告方律师的职责,就是要通过反向举证,来证明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通过这样的博弈,来最终达到一个法律上的事实,最终由法官判定嫌疑人的罪行。这样才能最大化的不让坏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也最大化的不让无辜的人蒙冤。
最后,被告方请律师为其辩护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为自己的辩护人提供辩护,最大化他们的利益,也是任何一个律师的基本职责素养。如果一个律师故意泄露辩护人的隐私,或者故意做出损害辩护人利益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所以,大家其实并不用担心有律师为被告辩护就会让坏人逍遥法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真的有罪,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那么一定不会让坏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反而,大家应该为被告有律师辩护而感到高兴,因为这说明我们国家的法制程度越来越高,司法系统更加规范,这是我们国家的进步。
“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律师退庭,此举究竟是对当事人负责还是违反庭审纪律?
作为保姆,吃着主人的,喝着主人的,拿着雇主的[_a***_],挥霍着雇主给与自己的姊妹亲情,回头一把火把自己的雇主连同儿女一把火死,这种行为天理不容、法理不容、情理不容、死有余辜。物业管理、灭火设施疏漏等等,再多的理由、证据也无法减其罪,轻其罚。律师从公平、正义、公正、***的现代文明出发,为这样的人辩护无可厚非,但以退庭“***”法律的“不公”,就令人愤慨。结论:律师是法律与公知公正的化身,但不是法律公权的对头和敌人,拿这种案子用这种手法哗众取宠、换取知名度,卑鄙!
“杭州保姆纵火案”律师退庭确实是为当事人负责,但违规要受处罚是肯定的!
本文只客观分析,不预设立场。为什么我说律师当庭退庭是对当事人负责呢?
很早就关注这个案件,包括我本人在内的很多法律人士对案件结果的看法都是一致的,莫焕晶基本会被判***立即执行,这个案子很难有其它结果。原本是觉得没有意外的一个案子,没想到出现了开庭时被律师退庭一事!
律师退庭的行为对与错我们一会再说,他退庭的理由和目的是什么?
因为律师认为纵火案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莫焕晶故意放火自然是起因,但消防救援不力也对如此严重的后果有一定影响。而之前公安和检察院在侦查、起诉时对此方面的取证不够,所以在***开庭前的庭前会议上向***申请传三十多名消防员出庭作证接受调查。而***拒绝了律师的这个要求,于是律师认为“公检法***企图掩盖真相”提出管辖异议被拒,继而以退庭相抗!
从辩护律师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讲,如果按原来方案审下去,莫焕晶必死无疑,而律师的退庭行为是希望消防的问题引起重视,为当事人求一线生机。不管行为后果的对与错,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利益,也许这个行为也不会给被告人带来生机。至少以我的观点来看,一个故意放火的案子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即使消防有救援有问题,也不足让莫焕晶免死。但一个必死的案子,应该也没有更坏的结果了。
有人说律师为了钱、为了博出名,律师自己说自己既不是为了钱,也不是为了出名。要我说就这个案子来讲,说律师为了钱肯定不对,这个案子的当事人真没什么钱。至于律师是否有想借此案出名的想法,这个真不好判断。但至少他是在为一个必死的案子寻求生机,目的至少包括给当事人争取机会。
当然这个退庭行为智与不智,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但律师当庭退庭的行为,确实违规,受处罚几乎是必然的!
我认为他是为法律负责,他之所以退庭,原因在于法庭没有尽到法律责任,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取退庭方式提醒法庭审理存在瑕疵!他的行为不应该视为违法,我倒是觉得***应该向公众解释清楚为什么不让证人出庭等问题。需要申明,我只对律师退庭发表见解,对于罪犯的任何审判结果都坚决支持。
对党琳山律师的几点点评
党琳山律师火了,他引爆了律师圈的***大战。至于他火得是否如愿以偿,不得而知。潘律师这周被悟空大哥移出前十名的榜单,很受打击,本想坐马扎吃瓜,歇息一下,但树欲静而风不止,潘律师终是在周末之时晚节不保,忍不住插嘴点评一二。
第一,关于管辖异议。党律师提出管辖异议肯定不对。他把法庭当成了大茅房,拿根无厘头的棍子瞎搅和,没有任何意义。莫焕晶案由杭州市中级***管辖,没有任何问题,党律师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是,该案影响甚大,省高院和最高院都可以直接管辖或指定管辖。没错,刑诉法是有相关规定,但那是***用来确定级别管辖的大原则,党律师却当成了可以随便扯来用的手纸。如果这条规定可以随便扯来用用并且有效,那么全国律师可以以此为由,对一半以上的刑事案件提管辖异议。这让我想起迟夙生大姐去江西某地开庭被拒之门外的理由,同样的不可理喻。
第二,关于党律师喊话莫焕晶,他不在场不要回答任何问题。这话,我是多少赞同的。被告人没有自证有罪的义务。办案人员对你有罪推定、有可能使你受到、或加重刑罚询问,你可以拒绝回答。事实上,很多被告人在接受审讯时,为了博得一个“认罪态度好”,该说不该说的全说,该认不该认的,全认,甚至有的还超额完成任务,把不是自己干的也认下来,不罕见。被告人庭审时,被训练有素的公堂大人绕进去,说了对自己不利的话,很多。如果律师在,律师可以及时提醒、纠正、***,律师不在呢?他们是不是更像案板上的肉?待什么的羊?
第三,关于党琳山律师申请证据被拒。对此,潘律师同感,潘律师办案时,自己认为很有必要的证据也是会被法官一句“没有必要”打发。那种凑数搓麻还不准糊的无力感,多次让潘律师咬牙切齿地发誓再不做刑事案件。
毫无疑问,莫焕晶是垃圾,莫焕晶必死。那为什么不在案发时就一枪毙了,为什么还要为这堆垃圾浪费那么多的司法***?值得吗?值得。让她死,是实体正议,经过公开公正的审判才让她死,这是程序正义。调取对莫焕晶有利的证据,是程序正义的一部分,不可或缺,并不是说她必须死,对她有利的辩解就不必要。莫焕晶和律师垂死挣扎的,只是想证明莫焕晶这个堆垃圾,没有那么坏,没有坏透了,她只想放火,没想***。人都死了,你必须偿命,还有必要证明你究竟是想杀的还是误杀的吗?
有必要。每一个人都会死,但是,每一个人都有权要求死得明白,死得不冤,死得其所。
党律师退庭,是对当事人极不负责任的一种行为,是纯粹个人义气的宣泄!作为律师,能够理解党律师运用合理的程序手段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但是如此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确实不敢苟同!党律师认为***未能准许证人出庭作证,将可能影响到公正判决,那么只要理由充分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来!普通百姓也可以通过庭审判断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除此以外,本案党律师还可以收集其它证据证明消防和物业在救火过程存在过错,以此减轻莫的责任!但是,党律师并没有遵守基本的“程序”,而是一上来就给***将军,这确实有悖一个专业人士的职业准则!
至于莫焕晶的定罪量刑问题,大致有以下几个争议焦点:莫用什么点火?在何处点火?点火后是什么原因导致火势急剧扩大?莫是否***取灭火措施?莫是否有对林家母子***取施救措施?莫有无自首情节?消防救援不当有未阻断莫某防火与林家母子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物业不当行为有未阻断莫某放火与林家母子死亡之间因果关系?
最后,说到大而化之的“程序正义”!很多人说程序正义的最大价值在于保护***,这都是书本上的理论,大而不当!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是***,难道受害人的基本权利就不是***了吗?任何“程序正义”都要经得起个案的检验!不要因为有冤***错案我们就妄自推测每个案件的程序都有问题,杯弓蛇影,风声鹤唳!“程序正义”最基本的体现应该是“程序正常”,党律师甩手离去,庭审无法继续,“程序正义”的基本形式都未能体现,这对法制不知道有何正面意义?
对于这类惨绝人寰的案件,作为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辩护人,最基本的素养是不能对受害人家属造成第二次伤害!这才能体现法律对人的温情,才能体现法律对人心的守护与关照!党律师,律途路远,且退且珍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杭州医疗事故方面的律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杭州医疗事故方面的律师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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