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审核合同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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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合同不合理,该怎么办?
不合理在那几条,是全体业主都这么说,还是你这么说。要说合不合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释,同一件事,两个律师为双方打官司,都有法律依据,最后法官只确认***纳一个律师的,所以谁说都可以,可以凭法律依据说,也可凭想当然说,也可信口开河的说,也可胡说玩笑开开心?
前期物业合不合理,以业主认可成度为准,大家依法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发挥全体业主的积极性,积极参与物业之事,共同商议修订合同,重就签定,前期物业合同自然失效,关健是眼下,踏踏实实的依法走好每一步,广想不说不行,广说不动不行,只动不积极不行,要积极还要依法,,依法要先学法,知法才能守法。
小区里很多业主,只喊口号不积极参与,只把他推举上去,自己往后钻,遇事理论一大套,是个好评论员,是个好裁判员,......。
大家都要有热心办好大家的事,才能符合大家的利益。
问题表述中多有错。问题中所说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虽然密切相关相关,但却不是同一个东西。以下简称《合同》和《协议》来简述。
《合同》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这早在商品房销售之初已经完成签订工作,这是《商品房销售办法》所规定。开发商只有完成了物业服务方案,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合同》之后,方可领取销售许可证、对外销售房屋。
而《协议》是在购房合同中一个附件,或者在交房时,由物业公司和买房人签订,少数地方的《协议》中地产公司是作为第三方存在的。
合同和协议的签订主体不同,虽然它们的内容大同小异,主要是约定小区在交付之后的物业管理事项的全部约定。
在国内销售商品房的约定大致是以上的要求,但是各地还是有差异化的。有的地区无需小业主签订《协议》,直接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购房合同附件(复印件),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交房后《合同》责任和义务由购房人一并承担。
很多业主就自己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而拒绝物业费,以此为由在法庭抗辩却无一胜诉,原因即在此。
至于提问人所提到的物业缴费事项,其***用部分设施设备是500元应该是指公共能耗费用。总体来看都是合理的,并没有不妥之处。
物业管理费1元/平方米月(不解释),清运垃圾费6元/月块钱(代***收取,部分地区随自来水水费收取),此部分费用用于市政生活垃圾的处理;公共能耗费500元/年,此部分用于小区机电设备\楼道\园区照明\监控等能耗支出,年底按实结算。哪有不合理的地方?
讲白了,物业公司买了一颗螺丝钉用在小区,都是业主支付费用的。
购方人认为所签协议不尽合理,其实相对于《协议》来说,《合同》的法律有效性更强,购房人既使未签订《协议》,更早签订的《合同》同样对购房人有约束力。这是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得以证明的。《协议》并不是物业管理实践中的一个必要件。
有无良物业公司在收楼时,要业主签不平等的管理合同,是不合法的,管理合同不是对个人,是对业委会的。由于当时业主个体不签就不能收楼,业主入住后,也以违法违规的手法拒缴费用。等物业公司告上法院,再与它论证。
前期物业合同不合理怎么办?
开发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必须遵守《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该合同必须到所在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会对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管理的质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合同的时间、管理用房的使用、违约的处理方法等内容进行详细的描述。业主认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内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可以直接向属地人民***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违法部分。如果业主认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部分内容不合理,最好的办法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同意与原物业管理公司续约的可在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修改其不合理的部分,如果全体业主不同意与原物业管理公司续约,那么在与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修改其不合理的部分。
总之,开发商以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业主的权利。《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终止。认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合理,最好的办法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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