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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质押合同纠纷和返还原物有什么区别?

1、法律分析:民法典227条规定了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2、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法律依据】《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3、在占有委托物情形,当事人是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对物的控制交予别人,他应当意识到当该物脱离自己的占有,会有被控制此物的无权处分的风险。而他仍然将该物交予他人控制,意味着他愿意或默认承受这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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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占有的条件不同。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举例:甲跟银行借十万块钱,把房子放在银行那里作为担保。甲到期不还钱,银行有权请求法院把房子卖了还钱,这叫质权。

5、恢复原物或赔偿损失。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应妥善保管质物,在债权消灭时,应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法律客观:《民法典》第425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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