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线咨询民间借贷案件,律师在线咨询民间借贷案件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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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同意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应如何调解?
这个问题有些唐突?是调解委托代理关系呢?还是调解民间借贷关系呢?如果是调解委托代理关系?当事人将为什么同意调解告诉代理律师就行了。如果是调解借贷关系?将同意调解的原因告诉代理律师后代理律师仍然反对的,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就行了。
★法理≠情理≠社会道义★
简析如下:
第一,当事人(委托人)的法律地位。
当事人,是法律规定的与案件紧密相关,并依法承担法律义务和拥有法定权利,直接承受法律后果的主体。案件的判决结果或法律后果,除了当事人外,其他人不承担(法律规定的有独立责任的第三人不属于当事人,义务也有很大差别,在此不细说)。
第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有权委托法律范围内的主体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分为普通授权和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包括参与和解调解或撤诉等特别权利,特别权利未经授权无权行使。
第三,受托人的权利。
受托人在法庭上的权利来源一是法定基本权利(比如作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外等),二是委托人(当事人)授予的'权利,受托人的权利,在民事案件中,不得超过委托人授权范围,与委托人不一致的意见,依法应当以委托人为准,委托人不得越权。
第四,委托人与代理人意见冲突的处理。
民间借贷已委托律师起诉,但找不到人,该怎么办?
民间借贷已委托律师***,但找不到人,咋办?
诉讼程序都能解决。法院传票送不到,这个可以通过公告送达来解决。《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就是为了解决无法送达的兜底送达方式。当然,公告送达会导致整个诉讼周期拖长。例如上述所说的传票公告日期为60日,判决书的公告日期为90日,这些都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问题不大,只是周期加长而已。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太多这样的事情,大量民间借贷纠纷不能正常***,原因就是存在太多的不规范。
比如出借人不保留对方***复印件,没有借条,没有转款凭证等丢三落四,总是欠缺法律程序要件,所以导致无法进行司法救助。
题主的问题是已经立案,***受理后找不到人,说明***条件符合规定,至于对方玩消失,不影响法律程序进行,只不过时间会被拖延很长。
此时,***可以公告送达,经过六十日后即可视为送达完成,不影响开庭审理。
所有出借人都愿意触犯一个错误,对借款人信息掌握太少。比如借款人的具体住址,单位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
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事情,就是不让借款人提供担保,签订借款协议时,必须让借款人找担保人或提供担保物,只有这样以后才容易拿到钱。
建议题主搜集对方详细居住信息,可以快速送达,然后就可以快速开庭了。不能找到对方,只好走公告司法程序,需要最低六十日公告期限,公告期限过后才可以开庭审理。
所以,及时配合******取措施是关键。以后千万小心谨慎操作,不要忘记搜集并留好对方身份信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在线咨询民间借贷案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在线咨询民间借贷案件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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