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行政案件律师,医疗事故行政案件律师费谁承担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疗事故行政案件律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医疗事故行政案件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医疗纠纷案件,你愿意请什么律师为你打官司?
随着患者***意识的提高,几年来医患纠纷诉讼逐渐增多,随之而来也出现一批专门代理医疗***的专业律师,这类律师通常以自己有医学相关文凭而自诩具有医学背景,因此很多患者天真的认为这些律师精通医学,一定可以帮助自己维护权利。殊不知所谓医学背景和真正的临床医疗之间其实仍然存在巨大差距,因此某些有医学背景的律师未必会对患者有更多帮助,甚至制定辩护策略失误,造成患者家属并未得损害赔偿。
案情介绍:患者在某医院因肺癌行肺叶切除术,3年后复查时发对侧肺有一个小结节,医院认为可能是癌症,再次实施肺叶部分切除。术后患者即出现呼吸困难,经治疗无效死亡。随后,患者家属向法院起诉,提出医疗损害赔偿。
这个案件中的代理律师就是一个有医学相关文凭但没有真正从事过临床医疗工作的律师。诉讼中患者方面提出医生存在两方面过错:1、手术缺乏手术指证2、抢救诊疗过程有错误。
这两个观点本身正确,但是让我们看看这个医疗律师代理意见:
怎么样打赢医疗官司?
准备打医疗***官司前一定要听听医学专家的意见。有的病人在就医过程中出现了医疗***,想和医院打官司,讨个说法或获得赔偿。你可能要找律师,或者自己去诉讼,在决定之前,一定要找资深的专业的医生帮你看一下。因为医疗***案件胜诉的主要条件是知道医方存在过错,并且过错和造成的严重后果有关。这是个极其复杂且专业的问题,只有资深医学专家能分析的较透彻。根据专家的意见再做决定,因为打医疗***官司需要投入较多的精力,决定诉讼前,争取能掌握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我见过事故鉴定和诉讼法庭上因为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律师,抓不住***的要点,分析不出医院的过错,其实有很严重的过错,由于没有正确分析,把应该胜䜣的官司打输了。请给个赞
发生医疗事故一般怎样解决?
先进行调节,而且尽量调解,哪怕自己亏点。如果医院不承认,那就只能走司法途径,比较漫长的过程,找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你的病情进行鉴定,这才是有力证据,如果没有鉴定估计赢不了
一、 一般医疗事故分为因医生个人的医疗技术与能力(含对疾病的发生与发展与判断不可预见预测)而产生的医疗失误,与另一种属于医生因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未能***取应***取的相应措施避免给患者造成不应有的身体与精神伤害(乃至死亡)的责任事故。
二、医患双方对疾病治疗的目标是一致的,但在治疗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中,病人认为自己是“花钱买服务”的我交了住院费、手术费就应当达到预期治疗的效果,出现意外就是医疗事故。这种对医生求全心理与医学科学的发展对疾病的认知与认同是不一致的。常见手术出现***意外、术后併发症的概率是存在的,因此医生必需在术前将一切不良预后与风险告知病人与家属并要求签字为据。目的在于一旦出现医疗意外,不至于让病人产生是由于医生在治疗、搶救、干预过程不作为、失职而产生的责任事故。
三、一旦发生医疗意外时,病人与家属可依据相关医疗文书、向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医疗鉴定。要求具有专业背景的苐三方机抅及时介入***的调查取证、分析评估,甚至通过屍体解剖、病理、检验等手段与方法,论证因果关系存在合理性,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鉴定意见。
四、由各省市成立的医疗鉴定委员会出俱的《医疗鉴定意见书》具有法定价值,它代表所在地对医疗***的评判的水准。医患双方可从中了解***的原委,了解医生所釆取的各项治疗措施是否适时、符合医疗操作规范,在某个环节违背医疗操作常规、或出于医疗责任给患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作出让医患双方分清是非的基本判断。
五、只有在完成医疗鉴定的其础上,患者及家属才能以事实为依据表明自已对***的态度、对医院的主张。而不是一旦发生意外,不分青红皂白,便随性在门诊挂横幅、在病房设灵堂、甚至聚众打砸医院、伤害医生,理直气壮地扮演“闹医”角色,是非常错误的。
发生了医疗事故,情节严重的,构成医疗事故罪,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我们来探讨一下,什么情况下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一、医疗事故罪的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者。如果没有行医资格而行医的人员,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行为主体,但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主体。
二、行为表现为严重不负责
所谓的严重不负责,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粗心大意,马马虎虎。“严重不负责”在现实中的表现有:
- 擅离职守;
-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员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
- 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
-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三、行为结果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
- 对于在患者胸腔、腹腔、盆腔、头颅内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的,开错手术部位,造成较大创伤或严重毁容的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 对于在患者体内遗留的微小异物,不需要再行手术,或异物被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的,不应认定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四、免责事由
- 行为人因医疗技术差或医疗水平低而不能发现患者疾病的原因及其严重性,而进行常规处置,未能救助患者的,不应认定犯罪;
- 行为人因医疗水平低而建议患者到其他医院治疗,但患者或家属执意要求行为人治疗,行为人***取保守治疗或常规处置的,即使造成严重后果(包括死亡),也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具体到本案例,医生经过检查是哮喘,并开具药品,最后检查结论不是哮喘,医生可能存在过失的责任,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罪,建议去卫生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反应,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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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疗事故行政案件律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疗事故行政案件律师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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