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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无抵押北京律师,民间借贷无抵押北京律师电话

交换机 06-02 35
民间借贷无抵押北京律师,民间借贷无抵押北京律师电话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民间借贷无抵押北京律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民间借贷无抵押北京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借款约定以房产抵押,如...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民间借贷抵押北京律师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民间借贷无抵押北京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借款约定以房产抵押,如逾期未还款房屋归债权人所有是否有效?

借款约定房产抵押,如逾期还款房屋债权人所有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下.无效.首先要查明.前因后果.如高利贷.套路框架下.属非法.***全超国家规定年利24.以上都不支持。一般高贷都是月利5一10.包括利滚利.还有借债人只有一处住宅.和被当.误解.都可以不以房抵债.如银行借贷,不存在高利货.可以以大换小保留你全家有房住.如果本来就小也不能拍卖把你赶出去.但你必须得换银行的贷款。或工资收入中.必保证你生活除外.月月扣一部分.至到清账为止.。

该约定无效。根据物权法关于流押条款无效的规定即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约定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建议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优先于一般债权,确保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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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即使办理的了抵押登记也是无效的。

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如果发生此类纠纷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追回借款,***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强制侄执行,拍卖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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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题目描述,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明令禁止的,属于流押条款,所以这样的约定应当是属于无效的。

所谓流押条款指的就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合同当中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时候,所抵押的财产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这样的条款即使是债务人自愿同意签署的,由于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这样的条款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之所以被认定为无效,是因为这样的条款有可能给债权人造成不公平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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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00万元,但债务人抵押给债权人的房产***如价值500万元。此时***如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100万元,如果按照合同约定,债务人就需要把价值500万元的房产完全归债权人所有,那么显然债权人额外多获得了400万元的赔偿。所以对于这样的赔偿,显然对于债务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或者是代价是非常大的,与债务本身也是不对等的。所以对于这样的流押条款在法律上是明令禁止的。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如果债务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不能清偿的时候,债权人可以有权处分抵押财产,比如,将抵押财产进行变卖,用变卖所得的财产来清偿债务,但是该债务紧限于合同约定的本金和利息,对于多余的部分应当退还给债务人。

如果债务人想以物抵债,那么需要债务到期之后,另行与债权人签订以物抵债的协议,而不能直接在借款协议当中约定将抵押财产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

所以对于借款***有时候是非常复杂的,建议当事人有需要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找律师一对一咨询。如果您有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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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约定,在法律上称为流质条款或者称为绝押条款。法律禁止订立流质条款的约定。规定在订立抵押(质押,下同)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之所以禁止流质的约定,是因为流质的约定不仅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抵押权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民间借贷无抵押北京律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民间借贷无抵押北京律师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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