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内财产协议律师流程,深圳婚内财产协议律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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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该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处理什么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结婚了,那就应该互敬互爱,共创美好未来,何来“处理”的想法或者说法!
如果我没有误会的话,题主的意思可能是说,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如果是这样,我是可以理解的。
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以上是我对本题的回复。欢迎探讨切磋!
《婚姻法》有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权。
这个“平等处理权”的具体解释是:日常生活中的花销,金额不大的,比如买衣服、买食品等等,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做出决定,且一经做出决定便代表了夫妻双方的意愿,另一方不得以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主张行为无效或撤销。
对于非日常生活需求的花销,且涉及金额较大的行为,需要夫妻平等协商,达成一致。若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无效。但是法律会保护善意的第三方的利益。
也就是说,在符合情理和逻辑的情况下,夫妻一方的行为,都会被默认为是双方的意愿。从法律上来看,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权、处置权等等是完全平等的,不会存在你们家谁管钱、谁说了算这种说法。当然你们自己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通过夫妻两个共同协商或者签署协议决定。
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这个问题,按照通常的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再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都是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处分权。
但是对于超出日常消费水平或者比较大额的支出,需要夫妻双方进行协商一致才能够处理。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处分。特别对于房产这样的大型财产,更需要取得双方的同意,如果一方擅自处分了,另一方如果对此持有异议的话,是可以要求确认这种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所以***如一套房屋登记在了一方名下,但是***如是婚后取得的,那么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因为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这一方在变卖房屋的时候可能会有一定的便利性,如果买方又没有认真核实卖方是否已婚,很有可能在不经过另一方配偶的同意之下将房屋擅自出售,如果是这种情况,另一方配偶如果知晓之后,并且认为出售此房产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可以要求这种买卖行为无效,但是最终是否能够要回房产,要看买房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总之对于婚后的共同财产,小额的平常的日常开销,双方都可以随意的处分,但是如果是大额的支出,还是要商量一下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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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婚姻法规定》,财产属于两人共同的,若一方每吵架都说财产的事,证明这个人己有外心,打你的财产而来,不是和你过日子的人,要防着这个人没按好心,财产也没有,房产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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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有在夫妻协议离婚或感情破裂,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时候,才可以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建议今后提问或题目标准化,以准确、规范的语法语句显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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