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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合同案件管理,律师事务所案件管理

交换机 05-06 40
律师合同案件管理,律师事务所案件管理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合同案件管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律师合同案件管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一审结束后和律师签了协议怎么办?律...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合同案件管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律师合同案件管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一审结束后和律师签了协议怎么办?
  2. 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合同中是否该对会见次数进行限制?
  3. 开庭时有律师还需当事人要发言吗?
  4. 律师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务是否构成共犯?

一审结束后和律师签了协议怎么办?

自动生效。当事人可以与律师签订接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和期限。

如果双方签订的协议就是代理一审诉讼,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一审程序终结,律师代理的事项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协议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律师合同案件管理,律师事务所案件管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合同中是否该对会见次数进行限制?

对于委托人来说,肯定是见得越多越好;对于律师来说,了解案情则刚刚好。这是一个矛盾。

合同中是否该对会见次数进行限制?我认为,在能全面了解案情、与嫌疑人能很好的沟通的前提下,应当对会见次数进行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次数,焦虑的委托人(嫌疑人家属)会不断的要求律师去会见,去会见,去会见,有事没事见一次,但是对于律师费却只字不提,这时,如果没有次数的约定,律师就会限入苦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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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约定次数,律师就有理由不去会见。但是,如果满足了会见次数,律师仍对案情不了解,或者出现了新的情况,大都数律师还是会遵守职业道德,再去会见嫌疑人。

当然,律师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群提供服务的人,要是委托人愿意多砸钱,没有几个律师会对会见次数有异议的。

刑事代理合同中对会见次数进行约定或者限制实在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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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律师会见被羁押人员是基于办案需要。负责任的律师会主动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必要性,来决定是否需要会见被羁押人员及会见的次数、会见说要达到的目的。

退一步来说,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了会见,必须达到的会见次数。但如果碰到不负责任的律师,就算他根据合同约定去会见被羁押人员,会见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所以刑事案件中委托律师,重点不是保证会见的次数,而是要委托合适的律师。应该委托责任心强的、刑辩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现实情况中。委托人都希望找到和公检法司有关系的律师代理,但我想说的是,对于那些一见面就喜欢称自己在公检法司有关系的大律师要高度警惕。这类律师多半是利用委托人的这种心理进行行骗!

我们可以我们只要冷静的想一想就能明白这其中的道理,手上不缺案源的真正的大律师,他们自然不会也无需去冒这种行贿的风险。而如果你出的代理费不高。律师又拿什么去行贿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呢?这些人又怎么轻易会因为几千上万块钱去冒这种受贿的风险呢?

而有正义感的,负责任的律师,他是不屑于去搞关系的。他也会尽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案子的结果,关系到他人的人生!同时也关系到他自己的职业名誉!

我虽然不太办理刑事案件,但是,恐怕也办理了不少于100件。但是,我从未与当事人约定会见次数。

会见次数当然由律师决定。岂能与当事人约定或者确定?

或许,我们这些***湖落伍了。

谢谢邀请。在刑事委托合同中,一般不对会见次数做约定,主要是律师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会见。有时嫌疑人也会通过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家属也可以要求去会见。会见的频率主要取决于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收费的高低。

谢谢邀请!

刑事案件中委托律师行使辩护权,是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通过委托代理合同的形式确立的。一般认为,既然是一种契约关系,在现实中约定律师会见嫌疑人次数也是无可厚非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权利,虽然权利的取得往往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但具有独立性,并不受制于委托人。律师刑事辩护的目的是充当刑事诉讼三角构架的一环角色,专注于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证据。会见只是律师根据辩护需要而***取的一个手段。委托人在委托辩护合同要求律师会见次数,这种意愿只是为了照顾当事人、嫌疑人的感情,而见面次数本身,不会对辩护效果带来实质性影响。

那么,大家最想问,如果律师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会见次数,是否构成违约?对这个问题,我认为是不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我通常把律师辩护做比喻:如果***判决刑罚的罪犯是入狱的产品,那么,律师只不过是产品入库的独立监督员。行使好监督员职责,就完成了律师辩护的合同义务。见面次数作为照顾当事人感情因素的合同附带条件,不是合同主义务,未完全履行时并不构成对委托人的违约。所以,双方约定见面次数,对合同履行或追究违约责任都无实际意义。

开庭时有律师还需当事人要发言吗?

你好,前面有人回答了民事诉讼方面,我谈谈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里我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毫无疑问是“需要”。律师虽然是为了当事人利益服务的,但是并不代表律师和当事人的意志是完全一致的,律师是有可能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提出一些未必符合当事人想法的意见的,(这有点类似于父母要求孩子早睡早起、不吃垃圾食品,虽然是为了孩子的利益考虑,但是孩子本身未必同意)当事人和律师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任何陈述、对案件处理的任何表态都可能直接影响自己的定罪和量刑,在关系到自身自由,财产,甚至是生命的问题上,是不可能由别人来代为表态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刑事诉讼中,不区分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的原因,严格的说,刑事诉讼中律师根本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而是一个站在当事人利益方的独立辩护人,律师考虑的是如何让当事人尽可能获得从轻从宽处理,而不是当事人怎么想就怎么说。

所以在刑事案件中,有时就会出现当事人和律师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律师作无罪辩护,当事人却认罪悔罪,又或者律师认为当事人构成犯罪可以从轻处罚,但当事人坚称自己无罪都是正常现象,显然出现这些情况的时候,法庭不能只听一方的说法,需要结合案件证据进行综合评判,不能剥夺任何一方表达的权利,所以,每一方都是有权利,也有必要发言的,不能相互替代。

聘请律师代理民商诉讼,其代理权限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授权代理,即律师对案件的事实或诉讼请求没有承认、放弃和变更等实体权利的代理;一种是特别授权代理,则与一般授权不同,其律师有承认、放和变更的权利。

一般授权代理条件下,开庭时肯定要当事人出庭,而且必要当事人发表对案件实体上的意见,比方说是否愿意接受***的调解,对案件调解内容的认可签字等。

特别授权代理条件下,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由代理律师代为出庭;也可以律师和当事人共同出庭。当事人不出庭的优势是,律师出庭一般不会说错话,因为律师比较专业,而当事人到庭容易情绪激动,在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或事实方面容易犯错。当事人出庭的优势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比代理律师清楚,当律师无法回答法庭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回答。当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到庭不发言,但遇上有审判员直接问当事人相关事实问题,就尴尬了。

当事人参不参加庭审,主要还是看当事人本身的各方面的情况或素质决定的,但参加庭审的,一定要听从开庭前律师的关照,千万不要自说自话犯错。

参加过很多次民事庭审的羊仔来回答😊

有律师,当事人能不发言,尽量不发言

有些当事人请了律师,但是还是不放心的参加庭审。遇到一些问题,非要自己说,但是说的却毫无逻辑,毫无重点。甚至和他的律师意见相左,产生分歧。大哥,你们要统一阵线好吗?在家都没有模拟庭审,或者拟个答辩***嘛?

如果律师充分了解事情经过,并且专业的话,完全没必要让当事人说话,甚至当事人连开庭都可以不来。

至少我是这样的,我从来都让被告少说话,尽量不说话,我来说。我知道什么有利该说,什么不利不该说。

那庭审是否需要当事人发言?如果法官直接向当事人提问,他也不好拒绝呀。所以即便开口,也不应该多说,少说少错。

把专业的事情,让给专业的人做,你花了钱的。

曾经有一个案子,被告请了一个律师,我是另外一个被告的代理人,全称都是我在说,和各方协商,最后在我的努力下大家和解,法官都夸奖我业务[_a***_]不错。而另外一个被告的律师,自始至终就开口说了一句话,收了5000.

😉我作为功臣,口水都说干了,公司才发了我2000.

【每日***观点】开庭时,虽然委托了律师,一些涉及到事实方面的问题,还是需要当事人发言的。涉及到法律方面的问题,当事人可以不需要当事人发言。一般涉及到事实方面的问题,只有法官要求当事人本人回答,当事人才需要发言,如果没有特别要求当事人本人回答,当事人也可以不发言。

开庭时,当事人委托了律师,大部分案件本人可以不到庭应诉。但是身份关系类型的案件,例如离婚纠纷遗产继承等类型的案件,即使当事人委托了律师,一般也都需要当事人本人出庭应诉。

如果当事人到庭以后,一般情形下也是不需要发言的。但法官或者对方在指定要求当事人本人回答事实方面问题的时候,一般才需要当事人本人发言。

很多人会产生疑问,既然案件已经委托给律师,为什么还需要当事人发言?难道律师不能代替当事人发言吗?没错,上面已经提到过,如果法庭要向当事人本人核实事实方面的问题,当事人需要发言。

(一)当事人本人对案件事实的经过更了解

法官为了保证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不仅仅需要举证、质证,还可能需要向原告、被告双方核实案件事实。

而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并没有亲身经历案件事实,因此对案件事实肯定没有当事人更加了解。既然当事人到庭了,法官为了审清案件,可能会要求当事人回答事实方面的问题。

(二)律师可能不正面回答

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在案件审理中,可能不自觉的会规避对自己委托人不利的事实。法官为了查明真相,如果向律师发问,很可能得不到答案。

律师肯定不愿意让当事人发言,但法官肯定希望当事人发言,所以好多律师是不建议当事人出庭的。

1、有回旋余地

法庭开庭的顺序是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庭调查-法庭总结争议焦点-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辩论-最后陈述。

这其中在质证环节和法庭调查环节,最同意问道当事人问题了。

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律师认为法庭调查的问题说出来对自己不利,可能会说:这事情我不清楚,庭后我了解后回复法庭。然后开完庭可以和当事人商量如何回复法庭,但如果当事人在庭上,就没有推脱的余地了。

2、当事人有时候听不懂法庭的问话

这个真的有,法庭问话的时候,肯定是希望当事人回答,因为法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最原始,律师回答是过滤后的话。

但有的当事人听不懂法庭问话的意思,要么说不到点子上,要么说的话会被法庭误解,从而形成对自己不利的印象。

3、法庭主持调解的时候,有的法官甚至会让律师出去

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不知道利害关系,有的时候就稀里糊涂达成了调解协议。

律师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务是否构成共犯?

人们为什么要聘请法律顾问?就是因为自身存在违法甚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自身全部合法不存在任何法律风险,还要律师干什么!如果本案所涉律师最终被以“共犯”定罪量刑,建议国家取消律师制度,在国家取消之前,建议所有的律师与所有的存在不合法行为的顾问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以“明哲保身”!这是律师的悲哀,更是法治的悲哀!此诚到了律师制度存亡之秋咦!@律赢惠 @法制网 @中央***长安


要看具体的情况。就比如说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林小青一案。在明知顾问单位是犯罪团伙,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活动情况下,还毅然接受人家的聘请,为犯罪团伙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迫害受害人,应当视为该犯罪团伙的主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林小青的行为和一般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聘请担任辩护人不同,他不是为犯罪团伙的行为进行辩护,而是***裸的帮助犯罪团伙实施犯罪行为,作为一名律师来说,不但应该追究她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还应该加重处罚。

目前林小青律师已经取保候审了,应该很难定罪。这种结果会让律师们欢呼雀跃,而让老百姓异常失望!或许我们的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律师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务是否构成共犯?这个问题说得太抽象了!

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是在准备犯罪时?是在实施犯罪时?是在犯罪实施完毕后?还可以描述出很多不确定的行为状态!

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务的目的也很重要!

本人以为,只有律师在明知当事人为追求犯罪目的而给其实现犯罪目出谋划策的,才能认定该律师为共犯。

犯罪嫌疑人向律师咨询什么是抢劫罪?咨询抢劫罪的量刑区间?能够认定律师是共犯吗?

要分清“她”是为“罪犯”服务,还是为犯罪服务;如果只是为“罪犯”服务,那是她的职责,哪怕是罪大恶极的,也应该得到辩护和保护自身权益;如果“她”是为犯罪服务,那她也在犯罪。令我不解的是对方在做套路贷,是大张旗鼓的大范围的做,是天天在做,你常年法律顾问怎么可能不知道?你不终止委托,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不知详情,不过多评论。不过如今社会许多律师和讼棍之间只有一纸之隔!而律师涉黑则对社会危害更大!

谢邀,欢迎关注京益法律顾问,您的事业合伙人

您这个问题问得比较抽象。

首先,看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是在准备犯罪时?是在实施犯罪时?是在犯罪实施完毕后?需要根据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而定,另外,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务的目的也很重要。

个人认为,只有律师在明知当事人为追求犯罪目的而给其实现犯罪目出谋划策的,才可以认定该律师为共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合同案件管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合同案件管理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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