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交通事故律师,莲花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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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发讣告称“友人临终前晒连花清瘟”收律师函,以岭药业称“若造成重大影响将***取措施”,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我认真学习了这份律师函,学习完之后呢,大失所望,我没有聂圣哲那么有涵养,还能高度评价一下,我的评价只有四个字“什么玩意!”
首先,咱们看这份律师函提到的聂圣哲的侵权行为,这里面唯一提及的就是聂圣哲于2022年12月12日发布的一份讣告。
虽然这份讣告中间写到逝者生前还在朋友圈晒连花清瘟胶囊,并将逝者生前手握连花清瘟胶囊的照片转发钟南山院士和吴以岭院士。
但是,在这则讣告中我并没有发现有什么不妥。简述了逝者生平及逝前生活细节,当然也提到了连花清瘟以及上述两位院士,但是个人认为确实没有什么不妥,一定说不妥的话,治丧委员会确实不应该在严肃、沉痛的讣告中插入连花清瘟的软广。如果讣告中提到什么就算侵权的话,是不是腾讯也该发个律师函过来?
如果一定要说侵权嫌疑的话,那就是逝者是否真实有发手持连花清瘟照片的朋友圈。关于这一点,恐怕要提请司法调查才能搞清楚。
再来看看以岭药业律师函,确实当得起“行文规范,叙事清楚,很有修养,充满善意……”至于内容,真是一言难尽。
首先,讣告全文没有说一个字的连花清瘟无效,如果说侵权,只有一点,未经许可擅自发表连花清瘟软广。
第二,涉及两位院士,讣告中提到将逝者生前手持连花清瘟照片分别发送两位院士,无论是否真的发送,这种行为确有不妥。
但涉及两位院士个人个人名誉问题,应由两位院士个人向聂圣哲申张权利,而不是以岭药业越俎代庖,以岭药业以此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聂圣哲发出律师函,是否存在侵害小股东权益的嫌疑?
第三,涉及钟南山院士名誉问题,钟南山院士以专家身份而不是以岭药业利害关系人身份发布有关连花清瘟可以有效对抗******,以岭药业越俎代庖提钟南山院士申张权利,是否暗指钟南山是以岭药业利害关系人?
问题是,连花清瘟代表中药界?如果友人临终前是晒了连花清瘟,那么以岭药业追究死者,还是网友责任?法律依据是何?
那个代理律师,不就是在头条挂大V,不断蹭张文宏热度,说道P药是非的那个人?
我们看到了一个战战兢兢的企业。如果连花清瘟没有问题,就这点事儿,发什么律师函?这么大的企业,惧怕这么小的百姓的一句根本掀不起浪花的台词?
律师函就是吃饱撑的。您让人家道歉,人家哪个字说错了?这个歉如何道?如果他发的讣告中明目张胆声明这位逝去的同志是因为吃了连花清瘟而逝,您可以让他道歉,说这是对连花清瘟的污蔑,但他并没有这么说啊?
再不就是律师函别有用心。想利用这个小小的线索为连花清瘟做一次广告。不过这种拉着逝者做救命药广告的做法不甚明智,所以我认为他们不会这么做。
最大的原因,还是以岭药业战战兢兢,对于连花清瘟在对付奥密克戎过程中的效果不甚了了。
还是先坐下来聊聊?估计聊个十块钱儿的天问题就解决了呢?
最后,建议以岭药业配备自己的企业法律顾问,法律顾问会站在法律和企业的角度权衡利弊得失,权衡某个***是否对企业造成影响并充分评估影响的影响面。在现下自媒体“横行”的时代,稍有不慎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就太大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莲花县交通事故律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莲花县交通事故律师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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