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原告律师意见,民间借贷原告律师意见怎么写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民间借贷原告律师意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民间借贷原告律师意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为什么请的一些法律援助律师一点意见都不能给?
此种律师,显然属于不负责任。
法律援助本应属于民生事项。但这类案件,律师没有钱可挣,只有司法行政部门给的那点可怜的补助。所以,律师心理上并不很积极。
对律师而言,时间就是金钱。律师收费很多以小时计,并不愿意牺牲时间,来投入到法律援助案件中。接受这类案件的律师,很多属于案源不足,“被迫”接受;心理上不情愿,却又好高骛远。
有的律师干脆作为一项任务,被动接受,消极应对,更不要说研究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了。对于接待当事人,当然也是能省则省,能消极则消极,能敷衍则敷衍。
这种情况下,并没有相应的激励、约束、评价机制。对于当事人来说,碰上这样的律师,要么要求换(患难之下其实基本没什么讨价还价的余地),要么只能被动接受。
经历过,太恶心啦,后悔找法律援助,
立案,等等都是自己去,给我打电话,元旦前三天,说元旦后,见面, 等一周,见面,让我去取申请表,等一天,写申请书,让他看看有什莫错误,自己去立案时三个错误没看出来,
劝我给对方律师面子,
赔偿金很明显少一个月,根本不给你交流,
都不想说啦,
建议,出现标底大,实在困难,就去找法律援助,不是就不用去,
仲裁调节,不要听那些调解员忽悠,去法院多咨询,司法局,直接仲裁,
法律援助,本是面对有困难,有需要的群体实施的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受司法部门委派,如果是一位有良知,有责任心的法律工作者(律师),应该尽心尽力为服务对象献计献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争取获得更大的利益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因为“免费”而走走过场,应付了事,真的对不起自已的职业,也有失于民众对法律工作者(律师)的信任,从而涉及影响到整个司法战线的信任危机,而不是个人行为的问题了,所以,建立建全司法援助,不是挂个牌子,摆个面子,吸引案子,然后是无钱不为,为而不专,专而不负的拖沓态度,更不要一切向“钱”看,法律工作者(律师)办案需要钱,但法律不是市场买卖,有的诚信、名誉比金钱更重要,为什么英雄、见义勇为者不留名,面对金钱不动心成为人民心中高、大、上的人物,而敛财贪钱者则成为渺小可耻之人就是这个道理。愿每一位法律工作者都要坦开胸怀,为需要求助的人民群众服务。
个人认为,律师的合理化建议比法律条文更能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会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但为什么法援律师不给或不经常建议,这需要从很多方面理解。
一般来说,注意,仅是一般而言,法援律师多为刚执业、案源少、经验少的律师,一方面通过法援案件积累经验,一方面也要生存,这时因为执业时间较短经验尚浅,也给不了多少建议。另一方面,执业风险越来越大,以前很多律师都可能从良心角度给出专业建议,但好多得不到理解,最后好心没好报,使得好多人不敢随便给建议,犹如医生建议患者吃仿制药…的后果…
当然,并不是说所有法援律师都是执业经验少的律师,仍然还有为数不……怎么多的、不沽名钓誉的、执业多年仍然相信公平正义终会实现的律师,但,少。
最后,法援律师的劳务费确实不多,而且法援的指派具有一定强制性,古话说重奖之下必有勇夫,其实聘请律师就是购买服务,还有句话说,一分钱一分服务(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法援律师不会在法援案件上耗费全部精力,毕竟谁都要为生计奔波。当然,律师行业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好像顺到其他地方了),但凡事光想着自己只会累己怨人,我觉得这话对律师和委托人都适用。
最最后,又有多少人会真心愿意相信自己的律师,无论是法援还是自聘?!又有多少当事人在面对律师时会坦诚相待据实描述,我相信,开庭时作为代理人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有时甚至不如对方知道的真相多,我更相信,其实每一个法律人在学习法律时、律师初执业时,都曾抱有一腔热血,但因各种原因这腔热血在慢慢冷却。
我是法眼扫描,执业28年的资深律师,来回答你的问题。
1、针对的是经济困难的的人群,是需要先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
《法律援助条例》是这样规定的
法律援助机构经过审查,认为达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给予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也有援助的业务范围
而法律援助的范围也有限定:比如追索劳动报酬的,申请国家赔偿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的,追索社会保险和救济金的等,以及一些刑事案件。
现在我们国家实行刑事案件全覆盖,就是说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要有辩护律师,这样那些没有钱聘请律师的,***就会指定律师辩护。
1、每个所都有法律援助案件任务
有时候律协会安排每个律所每年要有一定的法律援助任务,否则每年年检的时候会有问题,而为了完成任务,各个所会安排一些实习律师或者刚拿证的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任务。
2、法律援助律师业务水平有限
二审没开庭原告律师就打电话叫被告出钱和解撤诉,这什么套路?
你可以不予理睬。
因为,该律师是原告聘请的,他是负责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的,如果他的建议合法合理,你可以同意调解,如果他的意见你不能接受,你完全可以不接受他的调解意见,由人民***依照法律处理该案。
这很正常啊。诉讼的结果就是为了被告还钱,只要达到目的就可以了。双方律师进行调解,能够调解解决的当然最好。就被告来说,可以免于官司,毕竟有官司缠身的[_a***_]被列为信用风险名录,天眼查一查就出来了。走诉讼日子久,还要判决,所以双方能调解,***也是乐于撤诉的。
原告律师打电话让被告还钱,然后撤诉。这种情况可以有,不算违法。这也可以理解为原告要求和解,私下解决。法庭也愿意做调解的,也可达成调解协议。当然,被告有权选择同意与不同意,谁也不可以强求另一方。
这可能也算不上什么套路。
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或和解,这个不受时间及程序限制。起诉之前,诉讼过程中,***判决后,执行阶段,只要当事人有调解(和解)意愿,都可以就债权金额,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等进行协商,这都是法律所允许的。总体来说,调解(和解)相对于***判决更加灵活,对当事人也是更加有利。
对方律师打电话让被告出钱和解撤诉,这可能是对方提出的一个解决方案。作为被告,要是不认可对方提出的解决方案,那拒绝就是,或者不予理睬都行。反正案件已经进入***程序,***最后都会出具判决。当然,一旦***判决之后,想要协商可能就会相对被动点。毕竟***的判决对对方有利,并且是可以执行的判决,不排除对方就直接进行执行程序受偿。
民事纠纷每天都在发生,并不是每件民事纠纷都需要***的裁判才能解决。其实很多都是被逼没办法才***到***的。诉讼作为终极解决问题的方式,也有其固有的特点:要交诉讼费、律师费等一笔不少的费用、需要一审二审等比较长的诉讼时间。二审还没有开庭原告希望和解意思就是原告希望和你和解解决***,我觉的这是个互利共赢的事,具体分析如下:
01
能达成和解这对被告方是一个少出钱的一个机会
因为撤回***的话,诉讼费减半,减半的诉讼费,本应该由败诉方最终承担,但是现在只收取一般,可以说减少了诉讼费。另一方面,原告愿意和解,可能在具体的金钱数额上最出让步,此时如果被告确实没有任何胜诉的可能,可以抓住机会与原告协商,争取自己的最大利益,比如欠房租50万,说不定协商的好可以给40万就可以,民事***只要大家愿意就好。
02
想达成和解,原告一般情况下的考虑因素
原告一般情况下愿意和被告达成和解的原因有:一是急需用钱,感觉诉讼拖的太久,即使胜诉还要走执行的过程,不想耗时了;二是一些特别的案件,比如公司案件,公司破产,在破产之前想把这个钱拿回来,顺便转移掉;或者这本是一个虚假诉讼,通过***喝酒的方式,转移并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当然第二种的概率还是不比较少见的。
03
原告需要注意:撤诉后不得针对重复***
司法自愿也是有限的,原告不能说今天***,明天撤诉,后天有***,你这不是调戏***么,我说的是针对同一个事实和***。所以对原告来说,既然想撤诉,那么起码必须等被告支付的钱达到了自己的预期,不能说我们和解之后给60万,现在只给了20万,你就撤回***了。那么不撤回***怎么办呢?可以调节结案,经过***确认的调节书也具有强制执行力,这对于原告来说是个坑。
结语
打过官司的人都知道,其实诉讼不轻松,反而是劳神费力,再加上民事诉讼判决下来后,还有个执行阶段,指定不到位,胜诉并不等于可以拿到钱,因此我们民事诉讼全过程鼓励和解和调解。既然原告向你抛出了橄榄枝,你应该想想到底在诉讼中需要赔多少钱,现在阶段和解你想出多少钱,当然这个阶段和解,原告肯定是要你立马出钱的,你要做好这个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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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民间借贷原告律师意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民间借贷原告律师意见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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