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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律师,长宁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电话

交换机 04-16 48
长宁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律师,长宁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电话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长宁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长宁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法院分配方案已出来...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长宁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律师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长宁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法院分配方案已出来,但还没有真正分配,新的债权人出现能否申请加入分配?

法院分配方案已出来,但还没有真正分配,新的债权人出现能否申请加入分配?

您好,我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王双律师,希望我的回答能给您带来帮助。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09条第2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这句话存在不同的理解,造成实践中尺度把握不一。关于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认定,有的***以参与分配方案制定完成之日作为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有的***以款项发放日为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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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例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就认为,若以款项发放日为截止日期,如果在参与分配方案制作完成之后且款项发放之前有新的案外人向***提出参与分配申请,那么就需要重新召开债权人大会以及制作新的参与分配,程序会被不确定因素无限拉长,导致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参与分配方案制定完成之日作为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更为合理。

申请人:大大,男,汉族,出生于19x年x月10日,住广州市海珠区,***号码44XX4,联系电话1XXX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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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心心,男,汉族,出生于19x年x月30日,住广州市花都区,***号码440XXXX,联系电话1XXX2。

被申请人:雨雨,女,汉族,出生于19x年x月1日,住广州市花都区,***号码44XXXX4。

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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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2017)粤0114执XXX号案心心名下财产的分配。

可以参与分配,但是有一个前提,债权人光拿着一个人民***的判决书是不行的,必须对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行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在人民***履行了一系列执行手续后,方能参与分配。


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9条第2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间截止点是在财产执行终结之前,但是对于执行终结的理解,这个实践中还是一直有着不同的做法。

江苏省高院对于参与分配的时间点是有着明确的规定。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参与分配,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参与分配的时点为拍卖、变卖成交之日的前一日,不因以后因买受人不缴价款而再拍卖或变卖而变动

福州市中级人民***了《关于参与分配具体适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提出,若执行标的物为货币类财产,以案款到达主持分配***的账户之日作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若执行标的物为非货币类财产,需对该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价的,以拍卖、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作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

两个***,一个是以拍卖成交前一日,一个是以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之日。但总体来说,在***的执行分配方案已经出来,只是尚未分配,那基本上主要的执行工作都应当已经完成。这个时候想要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相应的执行款项,有可能因为超过期限而不被支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长宁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长宁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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