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交通事故律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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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一车主借车给醉酒人,为什么法院认定两人属于共同犯罪?
1.何为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侵害刑法保***益的行为。
2.醉酒不是刑事犯罪的免责事由(一般违法醉酒也不算免责事由),并非是违法犯罪的阻却事由。
3.醉酒驾驶,或构成危险驾驶罪,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构成交通肇事罪。出借者在明知对方醉酒仍然出借的,主观上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至少有过失),题干中提供的信息显示醉酒者(推断)已经具有犯罪行为,至少出借者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因其具有过错。但在刑事上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是可以讨论的,有争议的。
4.理论上对于共同犯罪主观上可不可以是过失是有争议的。题干中信息也很难认定出借者具有故意,若可以认定,构成故意犯罪无疑。有理论认为共同过失也可以构成共同故意犯罪。
明知他人醉酒,仍把车辆交给其驾驶,不用说开车者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而把车给他的人,制造了危险驾驶的条件,放任了危险驾驶的后果,因此,他的这一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在法律认定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这一案例的意义,不但在于教育醉酒驾驶者和放任醉酒驾驶者,更重要的在于教育更多的人,遇到类似情况,该制止制止,该劝阻全责,防止更多的危险驾驶行为发生,对他们两人有好处,对不特定多数人有好处,对整个社会也有好处。
判的很正确!即符合刑法的规定,也符合人民群众的期盼!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因此,过失构不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形态有共同实行行为,还有一种,除一个实行行为外还有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分别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例如,张三与李四共同喝醉酒后,张三准备叫代驾,李四便劝张三,晚上交警放***不查酒驾,张三喝酒少驾驶技术好等怂恿张三醉驾,李四的教唆行为惹起了张三的犯意,所以二人为共同犯罪,教唆犯的行为从主观上和犯罪的形成上来说,主观动机恶劣,是犯罪形成的主要原因,所以教唆犯是主犯,处罚比较重。
就题主所说,醉酒者向车主借车,车主的行为构成帮助犯,就好比向***者提供刀,向放火者提供火机,提供条件或工具的人客观上促使了犯罪行为的发生,主观上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对其定共同犯罪,符合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我长期担任公安局公职律师,以上分析是我多年的职业经验,仅供参考。若有兴趣,可以加关注,我将为你带来更多刑事和生活法律知识,帮助你解决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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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车主明知对方喝醉任然借车给他,具有明知其有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危害,但是任然放纵此种情况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其次,他客观上也产生了危险驾驶的客观结果。故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两人属于共同的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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