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龙岩律师咨询,医疗事故律师咨询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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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红坊下洋杨硕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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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福建龙岩一偷狗贼射毒针偷狗却射中孕妇致一尸两命被判死缓”这件事?
大实话:这样的***如果不判处死刑,恐怕难以评民愤!由于这个***是2015年12月发生的,当初判的是***,缓期两年执行。现如今已是2017年12月。缓期两年已经到了。也就是说最近应该就要执行***判决。
第一,我们都知道对***判决死缓主要是因为想要给这些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是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第二,在这次偷狗***中。由于偷盗者技术不够熟练,导致毒飞镖射中孕妇,最终造成一尸两命的残剧,就应该直接宣判***。
毕竟,这两位偷狗的人当时已经明确看到毒飞镖射中了孕妇。然而,他们俩没有想到及时上前救助,反而因为害怕承担罪责逃跑了。因此耽误了救援时间,才导致孕妇死亡。
如果,这两个人要是能够陪同去医院。及时告诉医生毒针的毒素成分。那么医院就不用浪费化验检查的时间,就有机会挽留孕妇的生命。
我想,他们家应该是知道那根毒飞镖是可以要了人的性命的。毕竟,那毒飞镖都能毒死一条狗,更不用说人了。
虽然不是有意要***,但是在无意对人下毒后却没有主动救助。最终导致他人死亡,性质同样恶劣。
因此,判处***也是应该的。
第三,对于使用同样致命性武器偷狗的人都应该重罚。
虽然,偷狗属于***行为,但是我想还是应该针对不同的偷盗工具做出不同的判罚。
毕竟,工具不同偷盗的性质就不同了。比如说拿枪去偷的指定要比赤手空拳去偷的影响更恶劣一些。
还有就是使用可能致人死亡的化学毒品的,性质同样恶劣。
大家认为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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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之后,再看这条消息挺震惊的,我觉得应该直接判***!法官大人,这都过了两年零10天了,***如是按照宣判“决定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现在应该是立即执行才对!因为分犯罪事实在先。
我很痛恨这些用毒针套狗的坏人,说自己一个真实的故事,在上海浦东农场养过三只小狗很可爱,过年之后的一个周末我去了趟市区回来之后发现狗妈妈不见了,可怜的狗宝宝失去了它们的妈妈,邻居说曾经有过陌生人接近过小狗,之后大狗就不见了,曾多次寻找也没有找到小狗妈妈,从此,杳无音讯,两个小狗便成了孤儿。都说狗是人类忠诚的朋友,但是社会上还是有些人,为了金钱非常的残忍,毒害小狗,残忍的将他们***,卖掉,之后成为人类餐桌上的美味。诱拐小狗有何拐卖儿童,有啥区别呢?呼吁不要再毒害我们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了,也恳请餐馆和个人不要食用狗肉。
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更加可恶,不可饶恕的直接误杀了孕妇,一失两命,没有及时送受害者医就诊,反而还抱着侥幸的心态逃逸,应该得到法律的严惩。最可怜的是受害者家属,本应开开心心翘首以盼的一家人,瞬间家破人亡,支离破碎。
最后说说,如何救人的问题:偷狗贼常用的是飞镖式射针,针筒里装的一般是***剂、“氰化物毒药”、“肌松药物”。
“***剂”会导致暂时昏迷,“肌松药物”会抑制呼吸,而“氰化物”是剧毒,使细胞不能再利用血液中的氧气而迅速窒息死亡!
对于这个案件,我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判死缓的理由不充分,量刑过轻,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犯罪嫌疑人邱某,用自制的***及毒药针偷射居民的家狗,明显就触犯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扰乱了社会的治安和秩序,此其一矣。
其二,邱某在作案过程中,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伤及人命而故意为之,所造成的后果应为故意***罪。
其三,邱某在射伤孕妇后,没积极***取抢救措施,而是逃离现场,贻误了抢救的最佳时间,孕妇于当日八时在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尸两命的悲惨结局。
上述种种原因,邱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已构成数罪并发,应予以严惩。
判处死缓,比较合理
首先偷狗贼是成年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且对于所用偷狗的毒针毒性具备一定的认识,主观上具备这种意愿,虽说并非故意伤害孕妇,但是对于个人行为的可能后果是可以推断的,所以虽说不是故意***,但是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符合***死缓判决要求。
其次:本案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近年来随着狗肉消费的兴起,偷狗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为了更加方便的偷,一些不法之徒铤而走险,***用毒针的方式,毒针伤人***屡有发生,最搞笑的是去年某地一偷狗贼毒针竟然误伤同伙,差点自残,可见即使是操作者本人也存在一定危险性。判决昭告天下,既能打击犯罪者的嚣张气焰,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挽救包括偷狗者本人在内的安全。
第三:毒狗已经形成一定的产业链规模,就在昨天,安徽破坏一起在网上售卖毒狗针案件,查获毒针超过五万支,令人毛骨悚然,如果这些毒针都撒出去,会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可想而知,而类似案件或者是售卖者肯定不只有这一家,如果社会依然对此问题不***取有效措施,后果会越来越严重。
最可怜的是受害者,一尸两命,本应开开心心翘首以盼的一家人,瞬间家破人亡,支离破碎,千古以来,最悲惨的事情莫过于此,笔者虽说一介布衣,无力帮助,但在此也想说一声:节哀顺变。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让偷狗贼没有容身之地!严惩犯罪,声援受害者,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我是日慕乡关,欢迎关注我的头条号!
故意***罪,判了死缓,就可以不用偿命了吗?而且还是两条人命,虽然是误杀,但是罪犯发现以后,并没有及时救治或打电话报警,而是选择逃离,性质已经变了。大家都知道,死缓,有可能逃离***,我觉得孕妇家人是不会同意这样的判决的,不杀这样的害群之马,等十几年以后,权当放虎归山,再出来危害社会,受害的就不知道是谁了,所以说,就不能给他这样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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