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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扬州免费咨询律师,

交换机 03-21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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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交通事故扬州免费咨询律师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交通事故扬州免费咨询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扬州狗主人驾车追赶偷狗贼不慎将其撞死,律师认为难构成正当防卫,你怎么看?

扬州狗主人驾车追赶偷狗贼不慎将其撞死,律师认为难构成正当防卫,你怎么看?

律师认为:难构成正当防卫。首先声明,个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能从法律细则上进行专业说明,只能从一位普通公民的角度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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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在我国,狗是被当作个人财产来认定的,偷狗贼偷狗的行为应该属于不法侵害。

由于偷狗贼在被发现的第一时间并未停止其违法行为,反而是骑着摩托车带狗跑了。狗主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好驾驶面包车追赶。

到目前来看,狗主人的行为仍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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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偷狗贼的行为升级,已经构成了正当防卫的要件。

随后,偷狗贼并没有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甚至企图用毒针射杀狗主人。(毒针的危害不言而喻,之前曾发生过孕妇被偷狗贼毒针射杀的惨案)此时,偷狗贼的违法行为已经升级,严重威胁到狗主人的生命,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而狗主人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做出应激反应误踩油门,致使车辆失控,将偷狗贼撞死。狗主人的行为应当具有“防卫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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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州狗主驾车追赶偷狗恶贼(携带有毒针凶器),成功地将其撞死。粗一浏览,觉得盗狗嫌疑人该死,但是仔细反复查看了案情以及媒体报道后,我认为这个案件有疑点。

一是狗主人取得了大众许多人赞赏,恶贼当惩,(至于是否击毙另当别论),二是盗狗者带有凶器作业,是否已经威胁到当事人的生命。有没有合理避让的空间。三是车主即狗主人明知追赶凶犯有危险,为什么不报警,除了撞死凶犯,(一说误踩油门)还有没有更好的办法。

在这起案件中民众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认识至关重要,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在不断健全完善,加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己经超过了***本身,全国有不少司法实践,面对社会突发***,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坚持第一时间,报备公安部门并争取由公安部门直接参入,非到万不得已的情况,才能实施打击。

这个案件怎么判,说白了是公安部门,法院责任所在,我们没有必要大费周章瞎折腾。

这个明摆着属于正当防卫,偷狗贼用***射杀的毒针,其毒性十分剧烈,前不久不是有一孕妇被偷狗贼误射致死了吗?

在本次案件中,狗主人因为驾车追赶偷狗贼,在快要追上的时候,偷狗贼拿出了***,并向狗主人瞄准,已经对狗主人构成了生命威胁,狗主人为求自保,情急之中,误踩油门当剎车,直接将偷狗贼撞死,只能算得上正当防卫中出现的意外,不存在过失***。

针对目前日益猖獗的偷狗贼,我们不应给予太多的同情,偷狗贼不但祸害社会,还危害着广大老百姓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就在前几年,一偷狗贼夜间偷狗,被主人发现并抓到,意想不到的是偷狗贼突然从腰间拔出一根短钢棍,朝狗主人头上猛地一击,狗主人当场倒地,而偷狗贼趁机驾车逃离了现场,至今仍没有抓获。狗主人当时一直昏迷不醒,血流满地,后来被送进了省城大医院,颅骨骨折,颅内淤血凝聚,用费好几万元,总算保不了性命。

这就是偷狗贼的凶残,谁还敢去同情和宽容?在本案中,偷狗贼使用的毒针,更加能够造成对生命的危害,更大程度上将祸及社会与家庭。我们没有理由去为偷狗贼鸣不平,没有资格去怀疑和指责狗主人?狗主人除了正当防卫,难道还要乱扣其它的罪名?偷狗贼是死有余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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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长生村发生了一起案件,偷狗贼罗某在偷范某的狗时被范某发现,于是驾车追赶,罗某不但不加以收敛,且用毒弩射杀范某,导致范某驾驶的面包车操作不当,当场给罗某撞死。

个人认为,此起***应按两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罗某偷狗是一种为人们所不耻的偷盗行为,失主为了减少损失,驾车予以追回无可厚非。

罗某在此时应终止偷盗行为,还狗于失主,如此,便不存在后面发生的事情。但是,罗某非但不愿将狗还回失主范某,而且还变本加厉的使用带有毒针的***来射杀范,其行为相当恶劣,并让范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造成范某在驾驶当中车辆失控,从而引发了交通事故。



其次,此事不存在“正当防卫”,因为,范某只是本能的逃避罗某的射击,根本无从“防卫”,说成“正当防卫”是混淆了概念,将范某的操作失控当成了有意撞人。车辆对罗某的撞击不是出于范某的本意,而是范某在受到罗某攻击后,出于本能的躲闪导致车辆失控的情况下误将罗某撞死。

从范某的行为来看,即使罗某不存在偷盗狗的情况,范某驾车将罗某撞死,也只不过是一件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范某在驾车过程中无法对罗某的攻击***取制止行为,他只能躲避罗某的攻击带来自身的伤害,从而在避险的过程中导致车辆操作失控。因此,这起交通事故是由受害者罗某对肇事司机范某人身安全威胁引起的驾驶不当。

如果当时范某驾车处于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为了夺取被盗的狗而有意对罗某进行撞击,且可列为“防卫”,而事实上诱发事故的因素完全是罗某自身造成的。个人看来,罗某在此交通事故当中比碰瓷者的行为更为严重,而范某在此起交通事故当中本身就是一个受害者。


因此,我认为事发因罗某偷狗而引起,而罗某在逃跑过程中对范某的生命构成了威胁,从而造成了范某驾驶的车辆失控,进而引起悲剧的发生,罗某在此次***当中应要承担主要责任。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如果公民在保护自身正当利益的时候,由侵害利益的一方带来的过失而导致的事故,被侵害利益的一方还要承担责任,这就相当于纵容侵害利益者进行犯罪。个人建议,范某可对罗某就民事方面进行责任内的赔偿或者处于人道主义赔偿,而不应当接受刑事处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交通事故扬州免费咨询律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交通事故扬州免费咨询律师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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