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民间借贷律师咨询,陕西民间借贷律师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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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女子被判承担“同居男友”生前231万债务,检方曾抗诉,你怎么看?
首先认定双方是夫妻关系是不充分的,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按照法律规定就是非法同居,不能因为户籍上一句“夫妻投靠”就认定是夫妻,这分明是公安机关审查登记不严所致。其次,这么一大笔钱到底是借来做什么用途?购房,买车还是其他?查清了这个才好认定是否共同债务。
陕西的这位女子的事可就搞大了,要不要承担同居男友生前231万债务?这可不是一笔小的数字啊!
案件基本事实是:陕西吴起女士侯春梅和一个叫徐志军的男子是同居关系。2015年10月徐志军因***去世后。有人持徐志军生前所写的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她偿还徐志军生前欠下的231万元钱。一审***判决,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侯女士应当偿还。
该判决生效后,侯女士不服,就到榆林市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机关认为,该笔债务系徐志军个人债务,与侯春梅无关。
定边***再审认为:推定徐与侯进行过结婚登记。因此该231万元应视为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仍判侯春梅偿还。
侯女士对再审判决不服,已向中级人民***提出上诉。
针对于本案的具体情况,我认为:
1、一审判决认定侯春梅与徐志军系夫妻关系是错误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结婚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现在也不承认事实婚了。所以一审***在没有查出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推定两个人系夫妻关系是错误的,只是属于主观臆断。
2、一审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是缺乏事实依据的。因为条据只有徐志军一人的签名,侯春梅又不承认这笔债务的存在。而一审***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知道依据是什么?
3、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改判。
律师观点概要:这个案件本身判决就是错误的,经不起历史的考验,即便确定为双方为夫妻关系,也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更何况有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共债共签原则。
案情简介
陈律师点评
定边***的判决问题很大,我国确定夫妻关系的依据只是是唯一婚姻登记手续!能在民政局查到婚姻登记手续的,就是夫妻关系,查不到的就不能认定夫妻关系!这个是非常清楚无误的。然而,定边***居然连接在一审及重审一审中犯了如此严重的错误!将一个明显不应由女子承担的债务认为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其承担!先是在一审中没有任何依据的将女子与其同居男友认定为夫妻,后又在发回重审后根据户籍信息上显示的“夫妻投靠”这一表述坚持认定为夫妻关系了。这显然又开创了一种新型的认定夫妻关系的方式。其做法是严重违法的。幸好检察院履行了其法定的监督义务,对于如此荒诞的判决书依法提出了抗诉。因此,检察院的抗诉非常正确!
定边***不仅胡乱认定夫妻关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也没有理解到位。且不论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共债共签原则,对明显超出家庭生活的开支的以个人名义借下的债务均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在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将如此大额的债务就直接认定为夫妻债务也是明显欠妥的。总需要核实一下这笔债务的由来以及花费吧?这么一大笔钱不可能查不到的。这么低级错误的判决在近年来都属于非常少见的。
这样的判决出现在基层***只可能有两个可能,一种可能是法官的个人业务能力太差,另一种可能则是***收了好处,无论是哪种可能都建议对审理法官进行一下适当的调查。希望以后再也不要出现如此低级错误的判决了。
***判决的公信力是靠着其判决书所体现的公正和正义所慢慢建立起来的,所以即便只有极其少数的***犯错,出现低级失误,也会影响公众对于***的信任感。而信任感建立起来很难,破坏却非常容易,如今,***已经逐渐通过大量公平公正的案件建立起了其权威信,在同一天引发热论的案件是郑州市中级人民***判决电梯劝阻吸烟案的劝阻人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判决就能很直观的给人以正义感。因此陈律师真诚的希望所有的法官都要珍惜自己的羽毛,不要因为个别的私利而破坏了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整体形象。
最高法最新裁判规则
在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由于原告所持借据仅为徐志军一人所立,即使侯春梅与徐志军确为夫妻关系,根据共债共签的原则,***也不能仅凭该借据便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借款金额为231万元,远超一般家庭日常开支,因此原告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借款为侯春梅与徐志军共同使用,否则该债务将被认定为徐志军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对共同债务认定的影响
在最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侯春梅与徐志军这样的同居关系,如双方的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会被认定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同时比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为保护出借人的利益及市场的交易安全,将该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双方的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后,由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1日开始实施,我国法律将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则双方仅存在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审理时不能类比适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
也就是说,***必须查明双方的同居时间,并结合借据出具时间来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双方共同债务。然定边***仅根据户籍信息中的“夫妻投靠”,就推定两者进行过结婚登记,这样的主观推定是无任何法律依据的。
所幸的是,在侯春梅即将上诉之际,最高院出台了最新司法解释,侯春梅的举证责任便大大减轻了。对于夫妻关系,未借钱的一方要承担还款责任,必须由出借人举证证明。那么对于比夫妻关系联系更弱的同居关系,同居的一方要承担责任,更加应当由出借人举证证明了。在出借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之前,不能主观地将个人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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