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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已经70多岁了,没有可执行的财产,这种情况可以执行他的儿女吗?***如有一天他死了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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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分几种情况。第一,被执行人70多岁了仍健在,虽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也不可执行他儿女的财产。法律规定,父母和儿女是分别独立的个体,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子女如果未成年,法律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他们及其财产,也有责任和义务偿还他们的债务。而子女却没有义务偿还父母欠下的债务,所以,父亲欠债是不可以执行子女财产的。
第二,法律虽这么规定,但有一种情况我认为是可以父债子还的。如果父亲是因为给子女学费,购房,购车而借的债,就符合父债子还这句传统的情理和道德规范要求,应该可以执行儿女财产替父还债。
第三,被执行人70多岁老父去世后,儿女继承遗产时,应先缴纳遗产税,清偿老父的债务,然后再继承其剩余遗产。
父债子还的年代已经过去,现在是“一人做事一人当”。
即便被执行人已经70周岁,其在法律上仍负有还债的义务,如果其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等到他(她)有财产后再执行,不可以直接执行其子女的财产。
如果其去世,那么:
一、可以要求其配偶承担还款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可以要求其遗产继承人承担还款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很麻烦,
被执行人70多岁,更是麻烦。
执行被执行人的儿女,这个在法律上基本行不通。民事法律行为有一个相对性原则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子女既不是债权债务纠纷的当事人,也并未享有该债权债务***的权利,却要求子女承担相应的债务,这个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原则。
被执行人死亡,如何变更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应予支持。
但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若是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则应当继承其债务,所偿还的债务以其继承的财产为限,所以简单笼统的追加被执行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该解释第十一条也对此进行规定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但是,若是被执行人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自然有可能存在无财产可继承的情形,所以这时候要求变更及追加被执行人,***有可能不允许。在被执行人死亡后,则人死债消,***有可能依法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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