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财产继承律师,江阴财产继承律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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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男子有房屋三套,立遗嘱,财产女友女儿各半,遭女儿反对,理由无结婚证,行吗?
江阴黄先生和前妻有一女儿。黄先生离婚后,在浙江遇到宋女士,二人情投意合,共同生活十几年,但因经济问题未领结婚证,不料去年黄先生查出,扁桃体鳞状细胞癌。宋女士不离不弃,借债为黄先生治病,黄先生回江阴后,宋女士放心不下,赶至江阴,继续陪护。黄先生自知来日不多,准备卖掉一套房,还看病之债,尚余二套,准备女儿、女友各一套,立下遗嘱。黄先生去世后,前妻和女儿反对宋女士得遗产,理由黄先生与宋女士未领结婚证。该理由显然不成立。因为财产所有人完全有权处置自己财产,有权利把自己的财产赠与或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亲朋好友。而本题,黄先生仅有一女儿。所以他出卖一套房屋用以还清看病之债,留下二套,一套由女儿继承,一套赠与与其患难共同生活十多年的宋女士,並无不当,合情合理合法。
答:一、如果房产证是女儿和父亲的名字,那么该房屋就是与女儿还父亲共有,这与户口本户主是谁无关。 二、如果父母立遗嘱且办理了公证,如果公证程序合法,遗嘱内容合法,则该女儿将拥有父母遗嘱中的财产。 三、其它子女与老人不再来往,但按照法律规定有义务赡养老人,该赡养义务不因公证遗嘱而改变。
民国时期,从德国进口的15生榴弹炮,最后是怎么处理了?
我是《中国野战炮兵史》作者之一冯杰,我们这本书的封面就用了德国15榴的模型照片。我对国民***从德国进口的150毫米榴弹炮一直很感兴趣,早在2006年发表过一篇题为《怒吼:国军炮兵第10团32倍15榴抗战点滴》的文章,应该算是第一篇比较系统疏理国军德制15榴的小文。当然,今天回过头去看,拙文还存在一些错误,主要是当年没有掌握更多的文献档案。
国民***进口的德国15榴分为两种型号:32倍15榴、30倍15榴。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由于炮管的增长,射程可以达到15公里,后者是13公里。说起来啊,32倍15榴实际上是国民***“私人定制”。德国莱茵金属公司生产的15榴都是30倍,下单时南京提出一个特别条件,一定要能够打出15公里,因此加长了炮管。优点是射程提高了,但相应带来短板,避震簧容易断,不敢使用大药包射击。
抗战初期,24门32倍15榴编成炮兵第10团,24门30倍15榴编成炮兵第14团,后来互换装备,一直打到了抗战胜利。蒋介石视德国榴弹炮为宝贝,由于炮弹缺乏,补充不易,使用起来极为小心翼翼。之前有文献提到,淞沪会战撤退时,因为一座桥上事先埋了地雷,导致炮兵第10团无法过桥,忍痛把炮推入河中。这与事实不符,我查过一堆台北“国史馆”的炮兵档案,24门32倍15榴完好无损。互换装备之后,确有3门30倍15榴在武汉会战中受损,其余也都在。
抗战胜利,国共内战再起,德国15榴有些成为***战利品,有些成为国民***军江阴、吴淞要塞部队装备。1950年前后,***炮兵第7师尚有13门30倍15榴,后来去向不详。目前只知道南京理工大学兵器博物馆藏有一门32倍15榴,编号第117号。此外,北京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锦州辽沈战役纪念馆各藏有一门32倍15榴。
150-155毫米榴弹炮在二战,是各国陆军的核心战斗力。无论德军,日军,还是美军都是如此。重型榴弹炮在战场上作用极大。
重型榴弹炮的威力,射程和机动力,可以完成很多任务。首先可以进行炮战压制敌人炮兵,其次是可以打击敌人坚固设防阵地,再次是可以对敌军进行远距离拦阻射击。最后,就是可以,压制敌人师级部队纵深内目标和后勤指挥机构。这些作用,其他火炮都无法代替,就是飞机也无法代替。
就是日军在有150毫米榴弹炮参战的时候,还有在没有重型榴弹炮参战的时候,战斗力都是完全不同的。没有了150毫米榴弹炮加持,日军战斗力同样会大幅度下降,这从抗战历次战役可以看出来。
我国在抗战准备阶段,也从德国引进了2个150毫米榴弹炮团。而且在台儿庄战役,淞沪战役,几次长沙战役,还有广东会战,武汉战役,长江封锁战役等等,都投入了宝贵的德式150榴弹炮团参战。但是每次发射都必须战区司令批准才行。
在1945年抗战胜利以后,这2个150榴弹炮团,还都在。后来炮兵第10团等部队开始接收美国105毫米榴弹炮,才淘汰了这些大炮。剩余的150毫米榴弹炮,主要还装备炮兵第14团,还有长江要塞。在胡宗南部队还有几门德国150毫米榴弹炮。
但是,主要是经过8年战争,这种大炮的炮弹已经所剩无几。因此在后来的战场上,基本已经不再露面。
其实当时,我国在抗战时期,也有日式150毫米榴弹炮,但是缺乏牵引车辆和专门的马匹。因此,在八年主要战争当中,主要是作壁上观,基本没有参战记录。
因为这种火炮的倍径为32,有效射程为15公里,所以按当时中国士兵的通俗叫法,“15生榴弹炮”通常被称为“三十二倍十五榴”。三十二倍十五榴的正式型号是sFH18,由德国莱茵金属公司研制生产。
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sFH18是世界上最先进的现代化武器之一,其最大拖曳速度高达60km/h,射速为每分钟4发。作为当时世界上第一种***用火箭增程弹的火炮,sFH18让德国陆军在二战中所向披靡。所以sFH18也被德军称之为“常青树”。
1934年,蒋介石一下子拿出中央财政收入的3%——3500万法郎订购德国***。这批订购***中最重要的非24门“三十二倍十五榴”莫属,光这一项的价格就是2088万法郎,所以也可以看出蒋介石真正想要的还是这24门“三十二倍十五榴”。
德国标准sFH18的倍径为30,有效射程为13250米。但中国方面并不满足这样的射程,他们认为这种打击力度还是不够,所以订购的时候就向德国莱茵金属公司提出了“有效射程必须达到15000米”的特殊要求。
因为当时在德国有好几家***制造商都在盯着中国的这批订单,所以莱茵金属公司权衡之下还是接受了中方的要求。
为此,莱茵金属公司专门对标准sFH18进行了改造,将其倍径由30提高到32。因为火炮倍径越大,其射程也就随之增大,所以32倍径完全能满足中方“有效射程15000米”的要求。
但当时由于德国政界与军方在对华政策上存在分歧,所以24门“三十二倍十五榴”生产完后并没有马上交付给中方,而是直到两年后,才被运到了中国。因其重要性,24门”三十二倍十五榴“被分散给了各大新成立的炮兵营。
24门“三十二倍十五榴”首次亮相是在1937年8月爆发的淞沪会战上。装备数门“三十二倍十五榴“的国军炮兵第10营对日军发动了猛烈的炮击,日军由于火炮落后,一时之间竟无招架之力。
在淞沪会战取得耀眼的成绩后,“三十二倍十五榴”之后陆续转战各大重要战役。在1938年3月爆发的台儿庄战役中,“三十二倍十五榴”凭借着压制性的有效射程,又一次沉重打击了日军的嚣张气焰。而后在潼关炮战中的突出表现,更是让“三十二倍十五榴”获得了“潼关守护神”的称号。
除了在中原战场上大显身手,“三十二倍十五榴”还跟随中国远征军远赴西南,先后转战松山、芒市等重要战场,其突出表现让英法驻军都侧眼相看。日军更是对其恨之入骨,又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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