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交换机

律师如何进行合同审查,

交换机 03-01 38
律师如何进行合同审查,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如何进行合同审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律师如何进行合同审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如果一个律师事务所同时受理...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如何进行合同审查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律师如何进行合同审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如果一个律师事务所同时受理同一案子的两方咋办?不会自己先打起来吧?

如果一个律师事务所同时受理同一案子的两方咋办?不会自己先打起来吧?

首先,问出这个问题的一般对是律师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不了解。所谓利益冲突是指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都对利益冲突做了大量而且具体的规定


简单的说,就是律师在承办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时。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对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律师如何进行合同审查,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在诉讼类业务中,代理诉讼双方当事人绝对不允许的,在非诉类业务中,律师也应该向客户明示代理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客户出具书面的《豁免函》经过严格审查后才有可能继续代理。所以像问题中所述的自己先打起来,真的是想多了。。。

谢谢邀请!

这种情况一般都不可能发生。

律师如何进行合同审查,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第28条规定: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律师如何进行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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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司法部111号令”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3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而且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中,也有相关的规定限制。

现实中,如果真有这种业务,律所会推荐给其他关系好的律师或者律所。

因为判决书上都会标明辩护人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字,想搞***都麻烦。

理论上,不允许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双方当事人。律师事务所也有相应的利益冲突审查措施。实践中,仍然有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虽然很少见就是了。原被告都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要讲情况给双方当事人讲明白。如果双方仍然决定请该所的律师,就要签署书面的同意书。这时,律师事务所可以代理双方当事人。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律师事务所只能代理先委托的当事人,后委托的要解除代理关系并退钱。当然,任何情况下,同一律师都不能同时代理同一案件的双方。人们调侃的,吃了原告吃被告其实是不可能的。

我是法眼扫描,执业28年的资深律师,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打官司请律师这基本上已经成了共识了吧,那如果原告的律师和被告的律师来自同一个所,是不是特别别扭呢?

开庭的时候,法官要求原告介绍出庭人员身份,结果原告律师说是某所律师,被告律师也说是某所律师,是不是感觉奇怪呀?

当事人请律师肯定要与律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说清楚是什么案件,代理的是一审?还是二审?是一般代理,还是风险代理律师费多少,如何支付。当然了,协议中必须明确出庭律师是谁,这个律师肯定是当事人指定的,但协议中这个律师是律所委派的。

你想想,你与律所签订协议要告被告,结果被告也和律所签订协议,要抗辩原告。这不是典型的一手托两家吗?

相当于律所收了原告的钱、被告的钱,委派自己的律师,也可以说委派自己的员工左右互博?是不是感觉有点滑稽呢?

最高法在(2016)最高法民申3404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仅规定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而并未就同一律所的不同律师不得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

题述问题涉及律师执业的利益冲突问题。通常而言,如我所在律所在内的一些律所会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机制,题述问题在律所办理委托手续审批手续时,就会因利益冲突而不能通过,有一方不能接受委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如何进行合同审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如何进行合同审查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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